[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27 | [ 发文字号 ] | (九)应急罚〔2023〕事故-8-1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5-05-27 | [ 发布日期 ] | 2025-05-27 |
关于王*阳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3〕事故-8-1号
被处罚人: 王*庆 性别: 男 年龄: / 身份证号: 50010319910927****
家庭住址:重庆市渝中区大坪支路1****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185****6628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1月13日上午11点40分许,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孟阳再生资源回收站装卸货物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该单位未能督促本单位人员陈子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因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孟阳再生资源回收站于2023年12月13日办理了注销登记,你作为事故发生时该单位的经营者,仍应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营业执照、询问笔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规定,因此次事故死亡一人,事故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决定给予人民币30万元(叁拾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