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5-00094 | [ 发文字号 ] | |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行政处罚 |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 成文日期 ] | 2025-12-08 | [ 发布日期 ] | 2025-12-08 |
重庆市精造五金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2025〕执二12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 身份证号: /
家庭住址: / 邮政编码: / 联系电话: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精造五金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岩镇龙渡路79号附8号4-1 号 邮政编码: 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 职务: 负责人 联系电话: 199********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5年11月12日,根据情况上报,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生产现场开展现场核查,发现你公司2名折弯工(江某,身份证号码:500***************,王某,身份证号码:511***************)正在生产现场使用二氧化碳保护焊进行焊接作业,通过现场对江某,王某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进行查验,未能在国家安全考试网查询到江某,王某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相关信息,属于无证操作。主要证据有现场核查记录1份、勘验笔录1份、询问笔录3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工作证明2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2025年11月28日你公司向我局提出从轻处罚的申请。针对本次处罚,因为你公司在我局执法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后,立即对公司焊接岗位人员申请报考特种作业操作证并提供报考相关证据。我局在收到你公司申请后,对你公司的实际情况进行了核实和了解,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第四章 行政处罚的管辖和适用 第三十二条 第一项“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决定给予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根据《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第二部分第26项B 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有2人次的,决定给予处人民币30000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5年1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