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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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7094455928/2026-00004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安全生产监管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成文日期 ] 2026-01-30 [ 发布日期 ] 2026-02-02

九龙坡区新弘不锈钢制品经营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 九 )应急罚〔 2026 〕执二 2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九龙坡区新弘不锈钢制品经营部(经营者:王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500107MAABQKGN1H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华龙大道38号2幢1-2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王某       联系电话: 186********        身份证号码: /        务:负责人 

本机关于202517日对你(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法行为一案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2025年12月31日,你公司焊工辅助陈某你经营部现场使用氩气激光焊枪进行焊接作业,陈某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陈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从事焊接作业。以上事实有《现场核查记录》《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询问笔录》、工作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

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的规定,应当给予你单位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能够积极配合本机关的相关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主动提供相关证据和证明材料《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 第二部分第26项第A档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违法行为作出罚款 1万元(大写:壹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通过二维码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6年1月30日

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坡区新弘不锈钢制品经营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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