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7094455928/2024-00028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应急〔2023〕17号 |
[ 主题分类 ] | 安全生产监管 | [ 体裁分类 ] | 其他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应急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3-05-10 | [ 发布日期 ] | 2024-05-21 |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九龙坡应急〔2023〕17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科室、支队、中心:
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2023年5月10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安全生产监管效能,全面推动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坚决防范遏制群死群伤的较大以上事故,为全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第二条为了充分发挥应急管理专家的决策咨询和技术支撑作用,规范应急管理专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九龙坡区区级应急专家及在本区域内服务的应急管理专家(以下简称专家)。
第二章专家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专家主要具有以下权利:
(一)执行委派任务时,有进入现场调查、调阅相关文件或技术资料、参加相关会议和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的权利;
(二)对在执行委派任务中发现的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事故隐患,有向有关管理部门举报的权利;
(三)提出专家意见时,有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预并自主做出技术审查结论或鉴定意见的权利;
(四)有按相应规定获得参与各类应急管理活动劳动报酬的权利;
(五)有参加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业务教育培训的权利。
第五条专家义务: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地开展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二)接受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及区应急局委派,按时开展和完成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委派任务。处理突发事故或自然灾害事件时,无特殊情形,应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及时到达指定地点执行任务。受委派专家完成工作后应依据法律法规向委托单位提交工作报告或专家意见书;
(三)主动为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献言献策,撰写有关形势分析、事故及灾害调查、隐患评估治理方面的论文、报告或建议;
(四)严格执行廉洁、保密、回避等制度,遵守本办法和相关政策、纪律规定。
第三章专家聘任条件与程序
第六条专家主要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技术服务机构、企事业单位选聘。在职公务员不得参与专家聘任。
第七条专家的申请分为单位推荐和个人申请。单位推荐的应当征求本人意见,个人申请的由受理申请的应急管理局相关部门审查推荐。
专家遴选遵循聘任条件符合、工作任务需要、专业构成均衡的原则。
第八条专家聘任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资格,在重庆市内居住和工作;
(二)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德才兼备。坚持科学态度,作风正派、公正廉洁。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和职业操守,热心应急管理事业;
(三)熟悉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知识,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业务水平。具有较强现场发现、分析、解决事故及灾害隐患和应急处置的能力,5年以上从事相关专业技术与管理工作经历;
(四)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五)年龄不超过65岁,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调查检查工作;
(六)无违法违纪、失信行为等不良记录。
中国科学院或工程院院士,在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领域享有一定声誉的特殊专业人士和相关行业知名专家的年龄及职称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专家聘任程序:
(一)单位推荐或个人申请;
(二)区应急局负责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对拟聘专家资格条件及德才情况审查;
(三)对拟聘专家基本情况进行公示;
(四)区安委会、区减灾委审核批准后公布聘任名单,以文件形式或颁发专家聘任证书等方式进行明确。
第十条专家按照专业领域分设若干专业组。每个专业组原则上设2-3名专家。
第十一条专家采用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续聘。
专家实施动态管理,可根据工作需要,按照有关条件和程序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专家使用与管理
第十二条区应急局负责专家的日常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制(修)订专家管理制度;
(二)承担专家信息库建设维护与管理,对专家参与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相关工作活动的有关信息和记录进行核实;
(四)负责专家管理工作与联络服务,负责专家资格的审核确认、考核及换届等工作;
(五)向专家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专家提出的重大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防治问题和建议及时研究解决;
(六)对不符合条件的专家进行解聘;
(七)其他有关管理事宜。
第十三条专家实行谁聘用、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专业组的牵头部门负责对本专业专家的聘任审查及日常管理和考核,结合业务工作需求,公正、严谨、有序的委派专家执行任务。
第十四条专家劳务费用参照《重庆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劳务报酬支付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渝财采购〔2017〕5号)支付劳务报酬。半天(4小时以内)劳务报酬为500元;一天(8小时以内)劳务报酬为700元;8小时以上,每增加一小时加100元,最高不超过1000元。应交税金由劳务费用发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代扣。
专家使用及费用支付流程:科室提出专家使用计划、用人科室确认专家使用时间,分管领导进行审核;费用支付时收集专家采购计划和专家使用时间确定单、专家服务意见书、专家资格证书或相应证明、费用报销单据、专家银行账号、身份证复印件等作为专家费用报销依据进行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专家应主动接受区应急管理部门管理,自觉遵守以下工作守则:
(一)专家执行任务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并对其做出的技术结论终身负责;
(二)专家执行任务时,严格遵守政治纪律、工作纪律、廉洁纪律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从事与委派工作无关的活动,不得借机为个人、单位或他人谋取不当利益;
(三)严格执行保密制度,遵守执行任务过程中的各项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以及相关单位的商业、技术秘密:
(四)专家未经批准,不得以专家名义组织或参加任何牟利活动。专家擅自以专家身份接受其它单位或个人的邀请,提供相关技术服务的,产生的相关法律后果由专家本人承担。
第十六条专家在参与活动时应严格遵守回避制度,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主动申明并回避:
(一)3年内与任务对象存在任职或聘任关系的;
(二)本人、配偶及近亲属与任务对象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与任务对象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结论的。
第十七条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聘:
(一)所在单位或本人提出不再担任专家的;
(二)因身体状况、工作能力、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承担专家工作的;
(三)无正当理由,一年内未参加专家组正常活动或三次未能执行委派任务的;
(四)违反本办法保密、回避等规定及其它有不适合担任专家情形的。
第十八条专家在执行任务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取消其专家资格,造成他人损害或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工作不负责任,法规标准引用错误,违背客观事实,作出严重错误结论的;
(二)违反专家工作守则,擅自以专家名义强制推销指定产品、指定服务等不正当活动的;
(三)违反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在执行任务过程中降低标准,弄虚作假、以权谋私或与任务对象勾结串通,出具显失公正或虚假意见结论的;
(四)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受到司法和行政处理,以及被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区应急管理专家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统筹列支,主要用于项目评审、事故及灾害调查、日常检查督查等工作。专家执行指派任务或参加有关会议所需费用由聘请单位按有关规定标准报销。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九龙坡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 2023年5月10日印发
九龙坡应急〔2023〕17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