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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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鸿锦运输有限公司“12·8”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06-08

2022年12月8日13时6分许,在九龙坡区华建路华龙大道路口,重庆鸿锦运输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鸿锦运输有限公司“12·8”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鸿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锦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7MA5U7XK76Q;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成立日期:2016年10月9日;法定代表人:胡某;营业期限:2016年10月9日至永久;住所:重庆市璧山区******附99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装卸搬运;汽车零配件零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7008059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货物专用运输(冷藏保鲜)、货物专用运输(罐式);证件有效期至2024年10月15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号码:渝C8***7;车辆类型: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所有人:鸿锦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豪沃牌ZZ5317GJBN3667E1;车辆识别代号:LZZ1*********37;发动机号码:170*******17;注册日期:2017年6月14日;发证日期:2017年6月14日;检验有效期至2023年6月;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陈某飞,男,土家族,鸿锦公司驾驶员,身份证号码:513523***********5,住址:重庆市黔江区******5组27号;驾驶证号:513523***********5,档案编号:500******5,准驾车型:B2D,初次领证日期:2007年9月13日,有效期限:2019年9月13至2029年9月13日;从业资格证号:513523***********5,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J-客运,有效期至2023年7月3日。

(四)事故发生时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建路华龙大道路口前人行横道处,道路走向为华建路往华建路华龙大道路口方向,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地表干燥,发生时段为白天,视线良好。道路为双向两车道,发生事故位置红绿灯处划分了四个导向车道,中间有金属混凝土隔离设施。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2年12月8日13时6分许,陈某飞驾驶渝C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由华建路往华建路华龙大道路口行驶,当车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华建路华龙大道路口前人行横道处掉头时,将由车辆行驶方向由右至左横过道路的行人牟某文碰撞后碾压。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陈某飞拨打了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行人牟某文被陈某飞驾驶的渝C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碰撞后碾压,当场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火化。鸿锦公司、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三方经调解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牟某文,男,汉族,71岁,身份证号码:510213***********2,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3单元4-3。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47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2]痕鉴字第363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C8***7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齐全;该车转向、传动、制动系统性能有效;该车行驶系(第四轴车轮同一轴上轮胎花纹不同)不符合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要求,存在安全隐患;该车左前、右前、左后、右后转向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左、右车身转向信号灯不能点亮。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鸿锦公司的驾驶员陈某飞驾驶渝C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将行人牟某文碰撞后碾压,导致牟某文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陈某飞驾驶渝C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设置有禁止掉头标志的路段违法掉头,且在车辆等候红绿灯及起步行驶的过程中使用手机、吃零食,疏于观察,妨碍安全驾驶,导致事故发生。

2.行人牟某文未经有灯控的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导致事故发生。

3.鸿锦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牟某文(行人)未经有灯控的人行横道线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1]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0******82号),牟某文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次要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鸿锦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建议由璧山区交通局依法对鸿锦公司进行处理。

2.陈某飞(驾驶员)驾驶渝C8***7重型特殊结构货车在设置有禁止掉头标志的路段违法掉头,且在车辆等候红绿灯及起步行驶的过程中使用手机、吃零食,疏于观察,妨碍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2]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0******82号),陈某飞对本次事故负有主要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陈某飞进行处理。

七、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区公安交巡警支队:2022年12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着重开展了岁末年初酒驾醉驾治理工作、疫情影响下农村地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第十一个122“全国交通安全日”主题活动、进一步做好恶劣天气应对和岁末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加强当前源头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公安机关视频会精神切实做好保安全保民生保运转有关工作、2022年末群众自发聚集活动和2023年元旦节交通安保工作、关于做好烟花爆竹检查站工作、稳步推进近期道路交通秩序整治等工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次,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2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12384件。2022年12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中梁山大队根据支队统一部署,结合“减量控大”、文明城区创建和货车、酒驾专项整治工作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酒驾醉驾10起、重型货车超载80起、大型货车故意遮挡号牌2起、渣车交通违法 100起、农村道路双违任务30起。通过“美丽乡村行”“农村大喇叭”在中梁山街道、华岩镇广泛开展交通安全宣传,进学校宣传1次、进农村宣传8次,走访企业10次、工地6次、驾校2次。专题开展摩托车电动车专题教育培训4次,并在辖区宾馆、户外LED、楼宇电视、电影院等展播交通安全宣传视频等。

2.璧山区交通局:一是坚持强化行业监管。璧山区交通局制定了《2022年璧山区交通行业(领域)安全生产检查督查工作计划》。2022年1-12月,局领导共带队检查75家次,其中检查交通运输相关企业44家次,检查公路工程施工工地15家次。2022年10月24日,璧山区交通局对鸿锦公司开展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隐患督促整改,对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璧山区交通局每月组织召开1次安全生产联席会议。二是持续加强教育培训。2021年,璧山区交通局举办两期交通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班,300余人参训;组织道路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两类”人员考核培训,培训“两类”人员400人左右;考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企业5家和机动车维修企业368家,督促14家具备二级维护资质维修企业安装完毕二级维护系统,向维修企业(三类)宣传推广并建立电子健康档案298人。2022年9月22日,璧山区交通局组织鸿锦公司等44家运输企业召开道路货运行业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推进会。三是坚决狠抓重点治理。2022年1月6日,璧山区交通局组织鸿锦公司等56家运输企业,召开罐式车辆企业安全约谈、告诫培训会。2022年3月2日,璧山区交通局检查了鸿锦公司的车辆GPS监控、驾驶员备案、驾驶员培训教育等情况,并对该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璧山区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鸿锦公司:一是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领域相关人员(企业人员、驾驶员、乘客、行人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璧山区交通局: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行业(运输、公路工程建设、维修、驾培等)的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加强对鸿锦公司等的安全监管,并形成闭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庆鸿锦运输有限公司“12·8”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5月23日


重庆鸿锦运输有限公司“12•8”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版).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二条:行人通过路口或者横过道路,应当走人行横道或者过街设施;通过有交通信号灯的人行横道,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人行横道的路口,或者在没有过街设施的路段横过道路,应当在确认安全后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在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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