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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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全航物流有限公司 “9·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3-12-29

2023年9月2日11时10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铝城大道陶都医院十字路口路段,重庆全航物流有限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应急局受区政府委托,组织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全航物流有限公司“9·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綦江区应急局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全航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航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MA61523Q3E;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日期:2020年9月15日;法定代表人:李某侠;营业期限:2020年9月15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通惠大道嘉惠新城56号附2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汽车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资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222*****7号);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证件有效期:2020年10月10日至2024年10月10日。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1:车辆号牌号码:渝D****5;车辆类型:重型自卸货车;所有人:全航公司;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红岩牌CQ******4L;车辆识别代号:LZF******98;发动机号码:21A******1;注册日期:2021年3月30日;发证日期:2021年3月31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3月;保险公司:永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2:车辆号牌号码:无;车辆类型:两轮轻便摩托车;所有人:周某新;使用性质:非营运;车架钢印号:L2B******79;电动机号码:10Z******YA;保险公司:无。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1驾驶人:杜某坪,男,汉族,全航公司驾驶员,身份证号码:511381***********2,住址:四川省阆中市******10组7号;驾驶证号:511381***********2,档案编号:5009******8,准驾车型:B2,初次领证日期:2012年7月25日,有效期限:2018年7月25至2028年7月25日;从业资格证号:511381***********2,从业资格类别:J-货运,有效期至2024年9月10日。

事故车辆2驾驶人:周某新,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22******8,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13组44号;驾驶证号:510222******8,档案编号:5000******6,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1995年8月31日,有效期限:2025年8月31日止。

(四)事故发生时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陶家镇铝城大道陶都医院十字路口路段。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视线良好,道路为双向四车道,道路中间设置有水泥隔离墩以分隔不同方向来车。在由铝城大道左转弯进入陶琴大道红绿灯显示屏在红灯熄灭、绿灯开始显示时有短暂黑屏现象,在倒计时读秒阶段有数字显示。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3年9月2日11时10分许,杜某坪驾驶渝D****5重型自卸货车,沿陶家镇铜陶北路陶都医院十字路口往陶琴大道方向行驶时,驶至陶都医院十字路口时等待往陶琴大道的左转弯红绿灯。随后,周某新驾驶无牌两轮轻便摩托车从停驶的渝D****5重型自卸货车右后侧超越至货车车头正前方处准备左转时,等待左转的渝D****5重型自卸货车遇放行信号起步行驶,将周某新驾驶的无牌两轮电动车撞倒并碾压,致周某新受伤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杜某坪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周某新驾驶的无牌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被杜某坪驾驶的渝D****5重型自卸货车撞倒并碾压,周某新受伤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火化。全航公司、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三方经调解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周某新,男,汉族,61岁,身份证号码:510222******8,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13组44号。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6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3]痕鉴字第3087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D****5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前风窗玻璃完好,视野良好;该车间接视野装置(左、右后视镜及下视镜)设置完整;该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及转向信号灯性能有效。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全航公司的驾驶员杜某坪驾驶渝D****5重型自卸货车将驾驶员周某新驾驶的无牌两轮轻便电动摩托车碰撞并碾压,导致周某新受伤,经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驾驶员杜某坪驾驶渝D****5重型自卸货车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起步过程中,在有条件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下,未尽注意观察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2.全航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周某新(驾驶员)驾驶与其机动车驾驶证上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过程中,遇有前方车辆停车排队等候时超越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1]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2]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012023000***1号),周某新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于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1.全航公司对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但未督促驾驶员严格执行本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操作规程,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建议由綦江区交通局依法对全航公司进行处理。

2.杜某坪(驾驶员)驾驶渝D****5重型自卸货车在等待交通信号灯放行起步过程中,在有条件观察到前方道路情况下,未尽注意观察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3]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已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012023000***1号),杜某坪对本次事故负有同等责任。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对杜某坪进行处理。

七、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区公安交巡警支队:2023年9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着重开展了“减量控大”暨“飙车炸街”重点交通违法查处、交通事故高发重点违法查处调度整治、校园周边道路秩序管理、工程建设的货物运输除险清患、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交通安全隐患专项治理、道路交通安全领域交安联合执法、道路交通事故医疗救援商讨、华岩隧道隐患排查、路面巡防管控集中整治、夏秋转换期间道路交通事故预防、夏季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第六次集中统一行动等工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次,组织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2次,宣传活动35 次,发放宣传资料3万余份,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300余处,处理有奖举报5起,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3161起,其中查获酒驾、醉驾 174起,货车各类违法914 起,货车重点违法451起,货车超速551 起,货车超载 33起,货车非法改装113起,货车闯禁违法4672 起,冒装撒漏违法113起,“一盔一带”违法 3698 起,摩托车、电动车、三轮车违法4585起,不礼让斑马线356起。移送起诉 77起,行政拘留15人,暂扣114起,吊销10起。2023年9月,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西彭大队9月份根据支队统一部署,查处酒驾醉驾12起,货车重点违法行为82 起,机动车不礼让行人 170 起,乱停违法行为1736 起,摩托车违法256 起。开展交通安全“五进”宣传5次,走访建筑工地及搅拌站8家,开展摩托车专题教育培训4次,组织召开企业例会1次,在交通安全劝导站联合执法2次,在宾馆、户外LED、楼宇电视、电影院、公交大客车等展播交通安全宣传视频6次。

2.綦江区交通局:一是企业执法监管。2023年累计检查道路运输企业308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63起,罚款41.09万余元,吊销各类证照14起,责令停业整顿1起。其中计划检查:计划检查企业214户次,查处违法行为197起,罚款18.21万。随机抽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随机抽查企业60户次(执法检查55户,联合执法检查5户),查处违法行为23起,罚款1.86万元。专项检查:根据相关部门抄告的违法线索检查企业38户次,查处违法行为29起,罚款11.8万元。事故调查:接收亡人事故抄告18起,完成调查处理13起,查处违法行为28起,罚款9.22万元,吊销从业资格证10起。一超四罚:接收抄告478件,累计涉及1718条违法信息,办理“一超四罚”案件5起,责令停业整顿1起、吊销车辆营运证4起。二是行业指导管理。指导企业强化车辆动态管控,实现车辆24h管控。组织开展双防机制建设,对专项工作进行部署、推进,组织试点企业及行业协会参与专项培训。组织重大隐患排查及重大风险治理专项整治,强化安全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两类人员管理,分批次对1268余人两类人员培训考核,对两类人员合格证按规定进行注销。强化“两单两卡”,引入第三方安全服务机构对9家企业进行深度评价。加强督促指导,累计出动513人次,指导企业192户次,发现安全隐患342处,指导企业限期整改。三是对全航公司监督。2023年7月21日对全航公司开展了安全督促指导,出动人员2人次,发现隐患2件次,限期整改2件次。重点对企业安全管理、车辆技术管理、“日周月”隐患排查、驾驶员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督导,督促企业按要求开展营运车辆的二级维护,严格车辆技术管理,加强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等。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綦江区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全航公司:一是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领域相关人员(企业人员、驾驶员、乘客、行人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綦江区交通局: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行业(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非法营运及网约车、公共交通、驾培等)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加强对全航公司等的安全监管,并形成闭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庆全航物流有限公司

“9·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2日



重庆全航物流有限公司“9.2”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doc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四款:驾驶人应当按照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驾驶机动车;驾驶机动车时,应当随身携带机动车驾驶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二款: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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