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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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3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01-04


2023年7月31日9时29分许,一台小型轿车沿九龙坡区锦昌路从锦龙路方向往广厦城方向,当行驶至锦昌路青国青城小区大门路段人行横道时,与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3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巡警支队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检察院、区纪委监委参加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7·31”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渝A****U,小型轿车;机动车所有人: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所有人住址:重庆市南岸区******20-6号;车辆型号:吉利美日牌MR7182L13N;车辆识别代码:L6T******87;发动机号码:JBU******6;检验有效期止:2024年1月31日;使用性质:预约出租客运;保险凭证号:30107******2;保险人: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二)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胡某强:男;身份证号码:510223***********0;住址:重庆市綦江区******69号附1号;准驾车型:C1;有效期至:2027年8月31日;联系方式:150*******2、136*******8。

(三)事故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锦昌路青国青城小区大门路段,三支分叉口,分别住锦龙路方向、广厦城方向、青国青城小区方向。此路段锦昌路以道路中心隔离护栏、白色单实边缘线分隔为双向两车道。道路两侧均为人行道,且车行道与人行道之间设置有金属隔离护栏。该路段设置有人行横道线及人行横道线标志,未设置交通信号灯。事故路段以车行方向呈上坡、直路。道路为沥青路面,路表完好、干燥。事发时为白天,行道树荫投射于机动车道内,影响部分行车视线。

(四)事故责任单位情况

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51号附109号;成立日期:2016年5月11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MA5U5XDQ63;注册资本:500万元;法定代表人:陈某强;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小型客车租赁经营。网络预约出租车经营;道路货物运输;一般项目:二手车经纪(不含二手车评估);汽车信息咨询;销售:汽车;汽车配件、汽车用品;为非营运车辆提供代驾服务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号: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8******4号,有效期至2024年6月3日。

(五)其他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此事故中,当事人胡某强驾车行至事发路段人行横道处,在行车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未提前减速、让行,与在人行横道边缘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相撞,造成交通事故的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违法行为和过错是造成该事故的直接原因,起事故的全部作用。当事人熊某琼在此事故中无违法行为和过错。

二、事故发生经过与伤亡人员等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3731929分许,胡某强驾驶渝A****U小型轿车沿九龙坡区锦昌路从锦龙路方向往广厦城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锦昌路青国青城小区大门路段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与由其车行方向从左至右在人行横道边缘步行横过道路的行人熊某琼相撞,造成熊某琼受伤以及该车部分受损的交通事故。同日13时44分,熊某琼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事故应急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善后处理情况

事故发生后,由众诚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全权负责死者人身伤亡赔付313483元,此外,胡某强赔付死者家属精神抚慰金30000元,安抚死者家属,目前已经处理完毕。

(四)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死者:熊某琼,女,85岁,汉族,身份证号码:512925***********X,户籍地:四川省广安市******3组23号。

三、事故原因、性质、等级、种类

(一)直接原因

胡某强驾驶渝A****U小型轿车在视线受影响的情况下,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且未提前减速让行,导致与行人熊某琼相撞。

(二)间接原因

驾驶员胡某强未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未做到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对以租代购的驾驶员教育培训力度不够,未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等级:一般事故。

(五)事故种类:道路运输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胡某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本次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力度不够,以租代购的驾驶员未做到遵章守法、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造成事故发生,建议由南岸区交通局依法处理。

五、相关部门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2023年7月,该支队着重开展了“减量控大”暨“飙车炸街”重点交通违法查处工作,召开安全生产会议一次,安全生产检查2次,事故研判2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6606件,其中查获酒驾、醉驾150起;机动车不礼让行人62起;移送起诉29起、刑事拘留1人、行政拘留13人。该支队所属杨家坪大队:结合“减量控大”、货车专项整治、酒驾专项整治工作、夏季专项整治“百日行动”开展各类交通秩序整治工作,查处酒驾醉驾22起,货车重点违法行为50余起,乱停违法行为5000余起,机动车不让行人3起等。

南岸区交通局。该局按照职能职责,依据《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重庆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对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进行了安全监管。

(二)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及所属杨家坪大队和南岸区交通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建议九龙坡区交巡警支队、南岸区交通局针对辖区道路交通环境及行业领域特点,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尤其是临近岁末年初加大对客运车辆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六、防范措施建议

(一)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一是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员工、以租代购、承租和挂靠车辆的驾驶员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培训,强化从业人员交通安全法规意识;二是加强车辆运行的管理,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行车要求;三是严格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预防类似事故发生。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和安全生产法规,抓好事故预防,从源头上控制事故。

(三)公安交警部门。一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二是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宣传,加强道路交通标志标牌、交通信号设施的检查,按国家相关标准及时增减;三是加大道路交通违法者的处罚力度,建议将在事故中负全责的交通违法者的违法处罚事项纳入失信联合惩戒,提高违法成本,减少安全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重庆客途汽车租赁有限公司

“7.3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3年12月12日


“7.3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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