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5·23”触电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5月23日16时50分许,在二郎街道秋池商业步行街A区项目已竣工验收工地,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在消防维保期间发生一起触电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5.23”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二郎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协议)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秋池商业步行街A区工程。
建设地点:重庆市九龙坡区二郎街道。
建设单位:重庆渝高科技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渝高科技公司)。
监理单位:重庆赛迪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迪咨询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中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阳建设公司)。
消防维保单位: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奎星消防公司)。
(二)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成立日期:2021年9月14日。注册地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街道观音桥步行街7号负1-2-188号。法定代表人:张某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AC00UH60。经营范围:消防器材销售;防火封堵材料销售;建筑材料销售;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金属门窗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消防技术服务;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计施工服务;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
(三)工程承接情况。
2021年4月30日,渝高科技公司与中阳建设公司签订秋池商业步行街A区工程施工合同,并由奎星消防公司承担竣工验收后的消防维保工作。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5月22日秋池商业步行街A区工程项目终止施工,5月23日上午,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进入消防维保期。下午奎星消防公司现场负责人张某钧,工人谢某明、严某江到车库人防区域和消防控制室进行消防巡查维保。15时40分左右,谢某明独自1人到消防控制室进行消防巡查维保。16时50分,现场工人周某春发现谢某明平躺在消防控制室西侧一角地上,立即上报中阳建设公司,中阳建设公司、奎星消防公司到达现场对谢某明进行呼喊无回应,未见明显外伤,身边掉落一只绝缘手套、无登高作业工具。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奎星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奎立即拨打120、110,120到达现场宣告谢某明已经死亡。公安机关到达现场进行了勘验,尸体检验过程中发现谢某明枕顶部、枕项部、头面部(含左耳廓)、背部上方、腹部及双上肢有电流斑形成。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中阳建设公司项目执行经理邬某其向区住房城乡建委和二郎街道办事处进行了报告。
(四)死者基本情况。
谢某明,男,52岁,身份证号码:510221***********4,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1组98号。
(五)善后事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积极处理善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现死者已下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谢某明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20万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谢某明安全意识淡薄,在消防控制设备带电运行区域作业时,未佩戴绝缘手套,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九龙坡区公安分局物证鉴定所确认死者谢某明符合电击死亡。
(二)间接原因。
1.奎星消防公司作为事故发生单位,该公司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督促本单位人员谢某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张某奎,奎星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谢某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奎星消防公司《防火封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条[2]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奎星消防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3]、第四十四条第一款[4]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张某奎,奎星消防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5]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经调查,未发现渝高科技公司、赛迪咨询公司、中阳建设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六、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二郎街道办事处、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奎星消防公司应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
(二)奎星消防公司应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落实特种作业人员安全专项教育。
(三)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持续开展“两防”专项整治,高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坚决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事故。
(四)二郎街道办事处应深入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要聚焦各类建筑施工单位,以项目关键人员到岗、履职为核心,突出危大工程和分包单位管理,落实“五类事故”防控措施,严格查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
重庆奎星消防设备有限公司
“5.23”触电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年8月6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防火封堵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第二条:施工人员进入现场必须戴安全帽、绝缘鞋、绝缘手套、电笔、穿工作服,对高空作业必须佩戴安全绳。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