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龙租赁场地“8·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7日8时35分许,在位于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80号附1号李某龙租赁场地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李某龙租赁场地“8·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商务委、西彭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协议)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自然人:李某龙,身份证号码:511622***********4,身份证住址:四川省武胜县******29号。李某龙自2023年11月租赁重庆市西彭镇铝城大道80号附1号部分场地后陆续开始买卖废旧金属,事故发生前正在筹办公司,当前还没有营业执照和备案。
(二)租赁协议情况。
李某龙与重庆盈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签订场地租赁协议,李某龙自2023年11月1日起租赁重庆盈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位于重庆市西彭镇铝城大道80号附1号500平方米场地,用途为废旧物资,废旧金属堆放及拆解。租赁协议约定租赁场地安全由李某龙承担,李某龙于2023年11月、2024年4月支付两次租金给重庆盈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负责人王某六。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6日中午,李某龙电话联系何某国让其帮忙找两个人去拆除废旧的模具。何某国联系上王某学一起去拆除废旧模具。2024年8月17日7时许,两人来到西彭镇铝城大道80号附1号重庆盈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厂房对废旧钢制模具进行拆除,两人负责拆除模具上的螺丝。事故发生在李某龙租赁西彭场地拆除废旧模具处,何某国、王某学两人把第一个模具拆除完毕后,08:35:27该模具上的钢板(重约370公斤,长120cm宽80㎝厚4.85㎝,型状:长方型片装)倒了下来,压住王某学左边身体。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王某学呼救,工人何某国在现场约6米远处听见后跑去现场施救,何某国用钢丝绳把掉落模具拴好,用航车把模具吊开后,何某国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工人张某向李某龙报告情况。王某学随后被送至国药西南铝医院,经过3天连续抢救,王某学因胸伴有腹、下背和骨盆及四肢的挤压伤,于2024年8月20日凌晨3时许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李某龙安排工人在现场拨打了120急救电话。8月18日,西彭派出所接到王某学儿子王某报警,区政府总值班室电话向西彭镇、区应急局通报了伤人事故。西彭镇政府逐一向区政府和区应急管理局作了核查报告。李某龙向西彭镇派出所、西彭镇政府、区应急局报告了事故情况。
(四)死者基本情况。
王某学,男,56岁,身份证号码:510226***********0,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合川区******53号。
(五)善后事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积极处理善后,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死者家属情绪稳定,现死者已下葬。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王某学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85万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王某学作为李某龙临时聘请工人,安全意识淡薄,自我保护意识不强,在拆卸废旧模具过程中,未采取有效劳动防护措施,身处拆卸即将分离废旧钢制模具下方,因废旧模具钢板坠落而受伤,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李某龙未对聘请工人进场作业前做安全教育培训,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王某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之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人员。
自然人李某龙,未开展员工的岗前安全培训,未建立安全培训档案,安全管理培训不到位,未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2]、第四十四条第一款[3]之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移送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经调查,未发现重庆盈龙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六、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区商务委: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三个必须”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是领导高度重视。委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将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纳入党委会议事内容,定期召开安全生产风险研判工作会议,研究处理安全生产困难与问题。二是科室具体落实。每年制定再生资源回收年度安全生产监管措施、目标任务,将业务管理与安全生产同部署。每月开展再生资源安全生产检查执法,督促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做好安全生产工作,指导镇街加强行业安全监管。三是强化专项整治。制定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生产百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召开工作部署会、推进会。督促国有平台企业摸排租赁地块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安全情况,督促安全隐患突出的企业搬离。四是强化联合执法。区商务委多次组织成立联合检查组,对部分企业违规收购金属、未开展教育培训、占道经营等行为进行处罚。五是强化宣传培训。指导镇街积极组织辖区再生资源回收单位开展安全知识教育培训,安排安全专家集中宣讲,实现全区再生资源网点培训全覆盖。
西彭镇: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要求,全面履行安全监管职责。一是全面摸排回收行业底数。成立工作专班,全面掌握辖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底数、数量、规模、从业人员、回收物品种类等基本情况。二是及时开展安全形势分析。针对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主要问题风险展开分析研判、做好风险评估、研究应对办法。三是加强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通过集中培训、上门宣讲、发放资料等方式,教育督促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2024年联合区商务委在辖区内开展集中培训2次,现场播放安全警示片、开展安全政策及理论宣讲,签定安全生产承诺书126份。上门宣讲提醒50余次,发放张贴《再生资源管理制度》《加工设备操作管理制度》等400余张。四是认真组织开展安全检查。根据年度安全监管计划,每年度对重点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开展不少于1次安全检查。聚焦回收危险废旧物品、擅自动火作业切割密闭罐、擅自处置易燃易爆物品、“三合一”火灾隐患等重点内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2024年度共计检查网点120余家,发现灭火器配备不足、阻挡,消防通道不畅,电气线路凌乱等一般安全隐患200余个,“三合一”场所12家,已督促企业整改到位。
(二)其他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区商务委、西彭镇人民政府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区商务委要进一步夯实回收行业安全生产基础,持续开展再生资源行业安全能力提升帮扶行动、再生资源安全生产重点事项专项检查行动、抓好再生资源行业主要负责人履职提升行动、开展再生资源回收行业重点违法行为专项检查、强化部门镇街共同发力齐抓共管工作机制。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
(二)西彭镇人民政府要依法开展辖区内各类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协作联动执法,同时开展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做好废旧金属、废纸、废塑料打包场的安全监管。进一步督促落实回收企业安全主体责任,严防机械伤害及火灾事故发生,努力推动辖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安全发展。
(三)自然人李某龙要深刻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完成生产经营主体注册后依法经营,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和各类规章制度及管理措施。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增强员工安全责任意识,全力消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生产。
李某龙租赁场地“8·17”物体打击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0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