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某平新购厂房“8·1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7日9时50分许,在华岩镇壹本科工程城C区2-1-8厂房内,罗某平搭建厂房阁楼过程中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罗某平新购厂房“8.1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华岩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本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合同(协议)及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自然人:罗某平,身份证号码:432524***********X,身份证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小组001号。
自然人:陈某淋,身份证号码:500230***********3,身份证住址:重庆市丰都县******附1号。
(二)合同(协议)情况。
2024年7月25日,罗某平与陈某淋达成厂房阁楼建设安装工程协议,双方约定罗某平负责购买建设厂房阁楼原料,陈某淋负责牵头组织劳务人员对罗某平所有厂房(壹本科工程城C区2-1-8)进行阁楼建设安装,并已组织实施。
二、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7日7时许,工程承包人陈某淋,员工刘某1、刘某2、陈某忠、舒某勤开始厂房阁楼搭建作业。陈某淋和陈某忠在厂房地面作业,刘某1、刘某2和舒某勤在厂房4.8米高处焊接钢梁。9时50分许,刘某2、舒某勤分别在钢梁两端焊接钢梁三角板,刘某1在钢梁中间挪动钢丝绳时,从钢梁上坠落到厂房地面,当场死亡。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人陈某淋立即拨打120、110,120到达现场宣告刘某1已经死亡。
(三)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工程承包人陈某淋向110进行了报告,公安机关向区政府进行了报告,区政府向区应急局进行了通报。
(四)死者基本情况。
刘某1,男,48岁,身份证号码:510822***********7,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青川县******沟。
(五)善后事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未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多次到华岩镇人民政府、九龙坡区人民政府上访,经多次协商,双方于9月1日达成协议,死者已火化。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刘某1一人死亡,截至2024年9月1日直接经济损失35万元人民币(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原因
(一)直接原因。
刘某1安全意识淡薄,在高处作业时,未正确使用安全带,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二)间接原因。
1.陈某淋,工程承包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罗某平,工程发包人,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于追究责任的人员。
刘某1,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移交公安机关调查人员。
1.陈某淋,男,38岁,工程承包人,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2.罗某平,男,50岁,工程发包人,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六、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委:一是强化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组织召开九龙坡区2024年建筑行业安全工作部署会、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会,邀请市质安总站及优秀企业专家就《2022年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及技术要点》等安全专业知识进行培训。二是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印发《九龙坡2024年度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工作计划》、《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地春节期间停工和节后复工安全工作的通知》、《关于开展2024年房屋市政工程机械设备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等系列文件,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管控体系。三是全面推进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今年,先后开展“节前建筑工地安全生产大排查大整治大执法”、“建筑工地节后复工专项检查”、“房屋市政工程机械设备专项检查”、“支模架专项检查”等专项治理行动,邀请安全检查专家15人(次),出动检查人员900余人(次),治理安全隐患710余条,下发整改通知书16份,下发停工通知书6份,对到岗履职不到位的项目经理记分23人(次),共记85分,对到岗履职不到位的项目监理记分36人(次),共记73分。
华岩镇人民政府:一是党政领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镇党委会每季度、政府办公会(镇安委会)每月分析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年终岁末、重要时间节点进行风险研判。今年1-8月,镇党委、政府及镇安委办召开各类安全生产工作会议30余次,镇党政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共计带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调研48次,检查企业单位65家(次),发现并责成相关单位整改安全隐患240余处。二是镇安委会协调统筹安全生产工作。制定《华岩镇2024年度安全生产与自然灾害防治工作监督检查计划》,投入50万元聘请安全专家,严格落实执法检查计划。今年1-8月,共计检查企业123家,复查企业90家,查处隐患518条,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96份。处罚企业违法生产30家,罚款3.55万元。三是认真开展高处坠落事故防范工作。5月8日镇安委办组织辖区企业单位参加区安委会“防高处坠落”警示教育视频会,5月28日镇安委办组织召开全镇高坠事故防范工作会,分管领导对防范高坠安全工作提了要求,6月4日镇安全工作例会、6月18日重大事故判定标准企业培训会、7月11日第三季度安全风险研判会、8月26日全镇工作例会均对防范高坠安全工作进行了强调及工作安排。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华岩镇人民政府、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七、防范措施及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罗某平、陈某淋应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加大安全巡查、隐患排查的强度和力度。加强安全技术交底,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应深刻吸取事故的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持续开展“两防”专项整治,高标准落实安全生产“十条措施”,坚决防止高处坠落、物体打击、触电、起重伤害、车辆伤害事故。
(三)华岩镇人民政府应深入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要聚焦各类建筑施工工地,以项目关键人员到岗、履职为核心,突出分包单位管理,落实“五类事故”防控措施,严格查处建设施工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
罗某平新购厂房“8.17”高处坠落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4年10月12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