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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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6·1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4-12-23

2024615日上午,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谢家湾街道,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88.15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应急局受区政府委托,组织成立了由区应急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交通运输委、区公安交巡警支队、谢家湾街道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89031943010;类型:分公司;成立日期:1992922日;负责人:曹*东;经营场所:重庆市经开区白鹤路126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事项和有效期限从事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公司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渝交运管许可字500108940003号),证件有效期至2026227日;经营范围:巡游出租客运;经济性质:国有全资。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1:车辆号牌号码:渝A10T9*;车辆类型:巡游出租客运;所有人: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使用性质:客运;品牌型号:长安牌SC7161UY;车辆识别代号:LS5A2AB83JB324859;发动机号码:J4UA07187;注册日期:20181011日;发证日期:20181012日;检验有效期至2024年10月;该车辆2024年10月已报废;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事故车辆2:车辆号牌号码:渝C719B*;车辆类型:普通两轮摩托车;所有人:谢*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永安镇凤凰村六组62号;使用性质:非营运;品牌型号:建设-雅马哈牌/JYM150-5;车辆识别代码:LBPPCKLG1G0000002;发动机号码:16000002;注册日期:2017年2月23日;检验记录:检验有效期至2025年2月28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事故车辆1驾驶人:罗*,男,汉族,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驾驶员;身份证号码:5102021966072703**;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2-2;交通方式:驾驶渝A10T9*号出租车;驾驶证号:5102021966072703**,档案编号:510200592849,准驾车型:C1,初次领证日期:1999123日,有效期限:2021123日至长期;联系方式:1398318*1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号:5102021966072703*,从业资格类别:J-巡游出租(主城区),有效期至2026727日。

事故车辆2驾驶人:詹*,男,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141980010308*,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南岸区*2-2;交通方式:驾驶渝C719B*号普通二轮摩托车;驾驶证号:5102141980010308*,档案编号:500100299281,初次领证日期:2009120日;准驾车型:C1E,有效期限:2015120日至2025120日;事故中死亡,家属姓名:谢*娟;联系方式:13617697*6

(四)事故发生时道路和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鹅公岩大桥北桥头立交鹅公岩大桥往龙腾大道、南北大道分道口,道路沿事故车辆行驶方向为由南岸区往九龙坡区方向,道路为双向8车道,单向4车道,其中左侧3车道为直行车道,右侧第一车道为右转车道,右转往南北大道方向匝道。道路为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路表干燥,白天视线良好,右侧第二车道与右侧第一车道间施划有分道线,右侧第二车道可在路口向右侧第一车道变更车道,分道口有导流线和路侧金属护栏。小客车限速80公里每小时,小客车以外的其他机动车限速60公里每小时。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经查,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成立有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曹*东、武*参加了涉旅客运输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专题培训,并通过考核。

1.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驾驶员罗*于20231月至2024年5月份参加“优E师”网络安全学习和分公司集中安全学习共计21次,培训考试合格。

2.车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建立有《车辆设备管理办法(暂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建设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等相关制度。企业分级实施事故隐患日周月排查治理。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于202442日、20245月7日、20246月4日对渝A10T9*号巡游出租车进行了维保作业,该车完成专项检查,检查合格。经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未发现该车事发当天存在安全隐患。

3.驾驶员管理情况。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制定有《客运驾驶员管理制度》对驾驶员进行管理。20241029日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曹*东提供,通过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查询到驾驶员罗*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共2起一般交通违法记录情况。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4615801分,罗*驾驶渝A10T*号小型轿车由南岸区经鹅公岩大桥往九龙坡区方向行驶,至鹅公岩大桥北桥头立交往南北大道分道口,从右侧第二车道变更车道进入右侧第一车道准备进入往南北大道匝道时,其车辆右侧与詹*驾驶的渝C71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随后詹*驾驶的渝C719*号普通两轮摩托车失控撞击道路分道口隔离护栏,导致詹*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罗*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罗*驾驶的渝A10*6号出租车与詹*驾驶的渝C719*0普通两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失控撞击桥边匝道护栏倒地,詹*120医生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火化。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保险公司与死者家属三方经调解后达成赔偿调解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詹*,男,汉族,44岁,身份证号码:510214198001*830,住址:重庆市南岸区*2-2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本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88.15万元(含死亡赔偿金)。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2254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A10T*号小型轿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转向信号灯能亮灯,闪烁正常。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4]痕鉴字第2255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渝C71*0普通两轮摩托车传动系、行驶系、转向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被鉴定车辆(渝C71*0普通两轮摩托车)事发时通过基准线1到基准线2的行驶速度为77km/h。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渝正港司鉴中心[2024]毒鉴字第848号鉴定意见:被鉴定人罗*毛发中未检出06-单乙酰吗啡。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九鉴(乙醇)[2024]3419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1号检材(詹*血液)中未检出乙醇。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九鉴(病理)〔202436号鉴定书鉴定意见:詹*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的驾驶员罗*驾驶渝A10*6号机动车行经匝道口变更车道与詹*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渝C71*0行经交叉路口时发生碰撞,致使摩托车失控撞击桥边护栏,导致詹*碰撞受伤经120医生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

1.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驾驶员罗*驾驶渝A10*6出租车在变更车道时未提前开启转向提醒和观察变更车道后方来车,在有条件观察到右后方道路情况下,未尽注意观察义务,导致事故发生。

2.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詹泉超速行驶,未按规定最高车速行驶,导致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詹*驾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①]之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免予对其追究责任。

(二)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单位和人员

*(驾驶员)驾驶渝A10*6出租车在变更车道时未注意观察所变更车道后方来车,在有条件观察道路情况下,未尽注意观察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②]和《重庆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③]的规定,导致发生道路运输事故。建议由区公安分局依法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对涉事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公司车辆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一是应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二)区公安交巡警支队: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领域相关人员(企业人员、驾驶员、乘客、行人等)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查处交通违法行为,并形成闭环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三)重庆市南岸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一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组织召开安全工作会议,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交通行业(客运、货运、危险货物运输、非法营运及网约车、公共交通、驾培等)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二是加强行业监管检查。根据职责分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交通行业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三是加强执法处罚。严格执法检查、执法处罚,加大执法检查频次、强度、力度、覆盖面,加强对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等的安全监管,并形成闭环管理,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隐患排查与治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6·1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41127

重庆市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6.15”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公示).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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