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创造跃驰物流有限公司 “1·2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月21日11时14分,在九龙坡区田福路天九路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成都创造跃驰物流有限公司“1·2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交巡警支队、华岩镇人民政府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情况
成都创造跃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造跃驰物流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营业场所:四川省金牛区蜀西路55号7栋1楼2号;成立时间:2021年3月5日;负责人:文某英;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网络货运);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国内货物运输代理;社会经济咨询服务;运输货物打包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信息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新能源汽车整车销售;新能源汽车换电设施销售;汽车销售;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小微型客车租赁经营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辆基本情况
车辆号牌:川AB***3轻型栏板货车;车辆所有人:成都创造跃驰物流有限公司;登记住所: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55号7栋1楼2号;使用性质:货运;品牌型号:福田牌BJ1030EVJA9;车辆识别代号:LVA*********56,发动机号:FTM******54;检验有效期止:2025-07-31,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支公司承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险单号:ACHDA36******020Z。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基本情况
黄某川,男,汉族。户籍登记地址:重庆市长寿区海棠镇&******号,身份证号:500221********10;持C1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证档案编号:500000***149,初次领证日期:2009-01-15,有效期止:长期,事发时驾驶川AB***3轻型栏板货车。
(四)事故道路及交通环境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田福路天九路路口,路口呈十字交叉,按车辆行驶方向,道路走向直行为华龙大道往华腾大道方向,右转未为天九路往华美路方向,左转为天九路往福九路方向,路口设有人行横道线,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信号灯控制,沥青路面,路面完好,干燥,白天。
(五)事故发生单位安全管理情况
1.生产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创造跃驰物流公司建立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学习每月不少于一次。车辆交付时进行了安全培训教育,定期对驾驶员进行安全驾驶提醒。
2.车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创造跃驰物流公司建立有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车辆维护保养等相关制度。创造跃驰物流公司对事故车辆进行了维保作业。
(六)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1月21日11时14分,黄某川驾驶川AB***3轻型栏板货车,由九龙坡区华福大道北段沿田福路往天九路行驶,至田福路天九路路口时,与车行方向从左至右通过人行横道的行人陶某芬相撞,致陶某芬当场死亡。
(七)其他情况
九龙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为,驾驶人黄某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车辆前方道路安全状况疏于观察致措施滞后,对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时走上人行横道尚未通过的行人陶某芬未停车避让引发交通事故,其行为分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的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当事人陶某芬在此次事故中无过错,无违法行为。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车辆驾驶员黄某川拨打了120急救电话。随即,拨打了110报警,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指挥现场救援及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同时开展事故调查。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相关单位及时协调赔偿事宜,全力善后。目前,善后工作已经结束。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陶某芬,女,汉族,户籍登记地址:四川省乐至县********组**号,身份证号:511022***********6X。
四、事故相关鉴定情况
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480号)鉴定意见:被鉴定车辆川AB***3轻型栏板货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转向信号灯能亮灯,闪烁正常。
五、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行人陶某芬与黄某川驾驶轻型栏板货车相撞,当场死亡。
(二)间接原因
黄某川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对车辆前方道路安全状况疏于观察致措施滞后,对人行横道信号灯绿灯时走上人行横道尚未通过的行人陶某芬未停车避让,造成事故发生。
(三)事故性质
本次事故是一起道路运输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六、事故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一)建议给予追究责任的人员
黄某川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①]、第四十七条第一款[②]之规定,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建议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二)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创造跃驰物流公司对涉事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公司车辆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七、相关监管单位的履职情况及处理建议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九龙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2025年1月,支队着重开展"元旦"及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开展严管严查春节和元宵节期间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工作;开展普通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开展排查辖区道路交通安全隐患风险工作;加强春运春节期间城市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工作及做好2025年春运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开展安全生产风险工作研判工作;进一步推进学生交通安全提升行动工作;加强农村地区聚集性活动交通安全工作检查;摩托车重点违法查处等工作。召开2025年一季度全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暨春运道路交通安全工作部署会,安全生产检查5次,事故研判2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 52727 件,其中查获酒驾、醉驾194起;货车类违法(违禁通行、涉牌涉证、超载、非法改装)3833起;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违法1835起;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 467起。涉工程运输车违法 1492 起,商品砼运输车违法 230起,两客一危违法 36 起,出租车客运违法 762 起,预约出租客运违法3547起,旅游客运违法14起,暂扣驾证87起,吊销48 起,拘留20起。开展各类宣传活动 36次,大型宣传活动6次。发放宣传资料2万余份,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共100余处。
2.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该局以重大事故灾害隐患排查整治等专项行动为抓手,以高风险运输企业治理为切入点,通过“源头治理+执法联动+精准整治”的模式,以点带面全面强化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监管。对异地挂靠企业,坚持疏堵结合、分类施策,加大打击力度,联合交警、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开展26次专项整治,将312家违规企业列入异常名录。引导规范经营,通过约谈负责人、政策宣贯等方式,推动40家企业迁回实际经营地注册,实现“属地化”管理。深化部门联动,建立多部门联席机制,设立联络专员实时共享执法线索,通过联合惩戒形成整治合力,全年移交运输证逾期等执法线索30起,立案处罚17起。指导企业量身定制安全考核、隐患排查等制度模板,结合质量信誉考核,对363家企业开展全覆盖检查,比对制度与台账执行情况,对违规企业下达整改通知书186份,移交执法处罚6起。督促企业法人及安全管理人员按照要求考取安全员证,全年推动2635名安全管理人员持证上岗。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九龙坡区公安交巡警支队、金牛区住房建设和交通运输局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八、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一)成都创造跃驰物流有限公司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车辆的管理,加强驾驶员的筛选,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加强事故预防,从源头上控制事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强化道路巡查检查,遏制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发生。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特别是对货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成都创造跃驰物流有限公司
“1·21”道路运输一般事故调查组
2025年7月23日
[①]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