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斯尔博(重庆)科技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打非-2号
被处罚单位: 斯尔博(重庆)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园二路******* 邮政编码: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 职务: 经营负责人 联系电话: 135******54
违法事实及证据: 现查明,你公司存在下列行为:2023年12月你公司未经许可向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销售氢氧化钠(500g/瓶)1瓶、二苯胺(25g/瓶)1瓶、甲醇(4L/瓶)12瓶、甲酸(50ml/瓶)2瓶、浓氨水(500 ml/瓶)2瓶、乙腈(4L/瓶)20瓶、浓磷酸(500ml/瓶)3瓶、三乙胺(500ml/瓶)3瓶等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共计10700元(大写:壹万零柒佰元整),无剩余危险化学品。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2份证明你公司未经许可于2023年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1次、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8份证明以上氢氧化钠等8个销售商品为危险化学品、与重庆彤浙化工有限公司签订的试剂购销合同(编号:TZHG2023121101)证明销售危险化学品来源合法、与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签订政府采购合同、重庆市公安局政府采购验收报告(项目号CQS23A01974)证明该次危险化学品销售行为履行完毕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9号修正)第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依照本办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因你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行为轻微,违法所得较少,且能主动配合调查,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违法所得按照下列规定计算:销售商品的,以销售收入作为违法所得”、《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应急〔2024〕90号文件)102项A档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停止危险化学品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10700元(壹万零柒佰元整),并处人民币11万元(壹拾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5年9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