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7”亡人一般生产安全非责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8月7日10时33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中梁山街道大石塔社区华龙公园内,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生一起亡人一般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死亡补偿金)。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组织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8·7”亡人一般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经济信息委、区城市管理局、中梁山街道办事处派人参加,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经过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非责任(突发疾病)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城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4972L;注册资本:24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08年1月18日;法定代表人:欧**;营业期限:2008年1月18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渝北区******号;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电气安装服务;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建筑劳务分包;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叁级(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信息咨询服务(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信息技术咨询服务;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机械设备租赁;销售:电力设备。(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渝)JZ安许证字〔2014〕007991,许可范围:建筑施工,有效期:2023年2月23日至2026年2月22日。《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编号:5-1-00136-2009,许可类别和等级:承装类二级、承修类二级、承试类二级,有效期:2021年12月8日至2027年12月7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250153708,资质类别及等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贰级,有效期:2029年5月9日。《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编号:D350042022,资质类别及等级:施工劳务不分等级(备案),有效期:2027年6月5日。
(二)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8月7日8时30分左右,华城公司班长向超对8名工人安排了当日工作,并将8人分成3个班组。其中,况*、黄**、蔡*3人为一班组。该班组工作任务为查看华龙公园变电站至华龙公园东侧方向电力井内电线电缆走向,核实电力井通道的可通过性,为今后工程施工做前期准备。
10时10分左右,况*和黄**来到华龙公园内一电力井(该井深5.35米、宽1.38米,可开盖板长5.3米)处,撬开电力井盖板石通风,通风20分钟左右。
10时30分左右,向超按工作流程,利用可以检测氧气含量、可燃气体、硫化氢、一氧化碳的手持气体检测仪检测电力井有毒气体情况,检测结果显示正常。
10时31分左右,况*、黄**2人下到井底向西一侧暗沟查看情况。10时33分左右,蔡*下到井底向东一侧暗沟查看情况。10时43分左右,况*、黄**自行从井底爬出,出现呼吸急促、胸闷心慌、恶心想吐等身体不适状况。10时45分左右,蔡*自行从电力井爬出。10时48分左右,蔡*自行走到离电力井约10米远处的梯步台阶,坐下休息(蔡*出井后一直没有说话)。10时49分左右,蔡*掏出随身携带哮喘喷雾药剂吸食。10时50分左右,蔡*突然倒地,出现休克症状。
事故现场图见图1、图2。


图1 事故现场电力井外部图



图2 事故现场电力井暗沟图
二、事故报告、救援、善后情况
(一)事故报告情况
事故发生后,华城公司的班长向超拨打了120急救中心电话,现场工友拨打了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报告了情况。
(二)事故救援情况
事故发生后,重庆市九龙坡区第二人民医院120急救医务人员随即赶赴事故现场,11时3分左右,120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对蔡*实施抢救,11时36分左右,经抢救无效死亡。120急救医务人员出诊情况记录为哮喘急性发作窒息死亡。11时55分左右,况*和黄**2人身体不适被送到重庆新桥医院住院临床观察,身体无碍,随即出院。
(三)事故善后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单位华城公司积极处理善后,死者家属情绪稳定,死者已火化。华城公司与死者家属经协商后,达成死亡补偿协议。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一)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二)伤亡人员基本信息
死者:蔡*,男,汉族,46岁,身份证号码:510********8618,住址:重庆市巴南区******号,华城公司电工。
(三)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此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320万元(死亡补偿金)。
四、事故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原因
事故调查组分别于8月7日(事发当日)、8月9日、8月10日、8月26日组织专家、相关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地电力井明沟、暗沟进行气体检测、勘察,均未检测出有毒有害气体,检测结果显示正常,电力井内电缆表面无明显损伤,未见短路、起火等现象,也未发现其他任何异常现象,未发现直接的致害物物证。
根据120出诊情况说明,记录120医务人员在抢救现场发现死者蔡*手边有“沙丁胺醇吸入剂”,死亡原因为哮喘急性发作而窒息死亡。以及死者蔡*妻子提供的书面情况说明,记录死者蔡*患哮喘多年,时有发作,其自行到药房购买药物服用治疗。
综合分析,况*、黄**、蔡*3人均下同一电力井暗沟查看电线电缆走向并自行从电力井爬出,况*、黄**身体不适,住院临床观察,身体无碍。蔡*患有哮喘基础疾病,在电力井暗沟查看电线电缆走向并自行从电力井爬出后,哮喘急性发作而窒息,导致事故发生。
(二)事故性质
调查组认定此次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非责任(突发疾病)事故。
五、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一)华城公司:一是应当关注从业人员的身体、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严格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责任,防范在生产经营活动中从业人员因自身疾病及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二是应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
(二)市区供电分公司:一是加强电力通道标识管理。按照管理规定,有针对性地在电缆通道路径上设置的走向砖、桩桶等明显标识,在电缆井盖上设置电力明显标志,提示、警示电力电缆、严禁挖掘等相关信息。二是加强电力通道巡护管理。按照配电网运维规程,科学合理进行规划,加强对通道开展外观部分、外破风险、附属设施等的巡护及问题隐患闭环管理工作。
(三)中梁山街道:一是加强属地安全巡查。加强对公园、社区的安全巡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属地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四)区经济信息委:一是加强行业安全巡查、督导。加强对电力等行业的安全巡查、督导,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电力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五)区城市管理局:一是加强行业安全巡查。加强对园林、绿化和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社区公园等城市公园的安全巡管,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落实行业监管责任。二是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宣传。举办安全教育培训、宣传活动,加强对辖区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宣传。
重庆华城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8·7”亡人一般事故调查组(代章)
2025年10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