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红海能源有限公司红海加油站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执一-03号
被处罚单位: 重庆红海能源有限公司红海加油站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杨路****** 邮政编码: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郑** 职务: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133****88
违法事实及证据: 2025年12月6日,你公司1名员工在公司加油站加油作业区上岗时未穿戴防静电工作鞋,违反了《加油站作业安全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行业标准AQ3010-2022)第4.2条的规定。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询问笔录、视频监控现场情况截图等。(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五)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渝应急发〔2023〕43号)第一节52项一档(从轻):“责令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限期改正,处人民币5000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 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1月13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当事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