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9
(二)处理意见..............................10
(一)建议免予追究责任的人员...................10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10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11
(一)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
(二)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11
(三)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人民政府..............12
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1月14日10时50分许,在西彭镇枢纽港九龙园黄磏临港产业服务城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一房屋建筑内部改造及修复工程工地,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装修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委、西彭镇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工程名称:枢纽港九龙园黄磏临港产业服务城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一房屋建筑内部改造及修复工程。
建设地点:九龙坡区西彭铝城大道221号。
建设单位:九龙现代(重庆)园区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龙运营公司)。
监理单位:广轩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轩管理公司)。
施工总承包单位: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灿建设公司)。
2021年4月30日,九龙运营公司与中灿建设公司签订合同协议书,由中灿建设公司负责枢纽港九龙园黄磏临港产业服务城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一房屋建筑内部改造及修复工程施工工作。建设项目内容包括拆除工程、结构加固工程、土建工程、装饰工程、安装工程等。
中灿建设公司,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日。住所: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225843999905。经营范围:建设工程施工;施工专业作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建筑劳务分包;建筑物拆除作业(爆破作业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土石方工程施工;园林绿化工程施工;金属门窗工程施工;体育场地设施工程施工;对外承包工程;工程管理服务;污水处理及其再生利用;会议及展览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建筑材料销售;建筑工程机械与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1月14日7时许,中灿建设公司项目水电班组长潘**组织班前会,安排工人李**在B3栋1-4层安装线管。10时50分许,李**独自在B-3#3层使用紧固器(射钉枪)安装固定楼地面线管时,射钉反弹射入脸部。10时58分,项目施工员张**发现李**躺在地上。
事故发生地点在B-3#3层,房间楼面平整、光线良好。当天李**独自使用紧固器(射钉枪)安装固定楼地面线管(图1)。事故发生后,李**头部有血迹,安全帽在头边,佩戴有耳罩,没有佩戴防护眼镜。

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
李**,男,57岁,身份证号码:510227******94299,户籍地:重庆市潼南区双江镇*****。
善后赔偿费用:150万元。
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余作业人员立即拨打120救援电话并开展救援。先期救援人员首先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伤害发生。11时10分许,120医护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治,并送往江津中心医院抢救。11月22日7时许抢救无效死亡,涉事项目部立即开展善后处置工作。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中灿建设公司迅速组织开展救援,社会面平稳可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得当。
李**安全意识淡薄,在使用射钉器作业时操作不当,射钉反弹射入脸部,未佩戴防护眼镜,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中灿建设公司未能督促本单位作业人员李**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2.李**涛,中灿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区住房城乡建委:严格执行《九龙坡区2025年度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方案》,将打击无证上岗、违章作业、设备带病运行、危大工程管理失控等作为整治重点。2025年以来,先后开展“支模架专项检查”、“消防安全专项检查”、“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检查”等专项治理行动,邀请专家30余人次,检查项目740余次,下发整改通知书39份,下发停工通知书13份,进行简易处罚30起,行政处罚5起,共计处罚23.2万元。严格施工许可准入,加强合同履约和关键岗位人员到岗履职监管。特别强化对施工现场小型机具、手持电动工具(包括各类射钉枪、紧固器等)的安全管理,要求企业建立设备台账,严格执行进场验收、日常检查、维护保养和报废制度,加强操作人员专项安全培训和交底。
西彭镇:每月组织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研判各阶段风险隐患,全面传达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以及市、区、镇各级关于安全生产决策部署与指示要求,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机制。按照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要求,将安全检查督查工作纳入到办公室日常工作中,制定了2025年规划建设岗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工作需要,联合相关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督查。2025年以来,规划建设岗召开建设项目技术交底会、施工协调推进会5次、召开安全形势分析会13次、开展安全生产检查272次,其中在建项目安全检查219次,辖区门店装修安全检查14次,既有建筑增设电梯项目安全检查39次,检查发现问题28次,已现场督促施工单位全部整改。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西彭镇、区住房城乡建委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责任追究。
(二)建议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和人员
1.中灿建设公司,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2]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2.李**,中灿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法定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3]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三)建议不予行政处罚的单位
经调查,未发现九龙运营公司、广轩管理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应从以下方面采取防范措施:
(一)中灿建设公司:应加强生产现场的安全管理,严格依照相关标准及要求进行生产作业,应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施工全过程安全管控,制定落实施工方案,强化作业前安全技术交底和隐患排查治理,确保隐患消除后方可施工,施工过程中要严格执行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安全防护措施。
(二)区住房城乡建委:持续深化监管领域“打非治违”,以更严标准、更实举措推进专项行动,确保合法项目安全生产态势稳定。重点加强对城市更新、改造项目中依法纳入监管部分的安全巡查,严防风险蔓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与各镇街、相关部门的协作,建立健全对未办理施工许可等非法建设行为的发现、报告和移送机制,从行业管理角度协同推进“打非治违”向纵深发展。广泛宣传依法办理施工许可的重要性以及非法施工的安全风险和法律后果,引导建设各方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持续开展事故警示教育,提升行业整体安全素养。
(三)西彭镇:应持续深化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强化监管执法和宣传教育,压紧压实企业主体责任,深入企业现场开展执法检查,要聚焦各类建筑施工单位,以项目关键人员到岗、履职为核心,突出危大工程和分包单位管理,落实“五类事故”防控措施,严格查处建设施工领域安全生产突出违法行为。
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组
2026年1月13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五)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11.14”一般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