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陶家李*灯“1·18”一般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目 录
一、事故基本情况...............................3
(一)事故责任单位概况........................4
(二)事故发生经过...........................4
(三)事故现场勘察情况........................4
(四)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5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5
(一)事故接警及响应情况......................5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5
(三)应急救援评估...........................6
三、事故原因分析...............................6
四、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6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6
(二)处理意见..............................6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6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7
九龙坡陶家李*灯“1·18”一般
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
2026年1月18日17时40分许,在陶家镇白果村一水泥制品厂,李**开叉车倾倒水泥残渣过程中,叉车侧翻,造成1人死亡。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李**“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陶家镇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参与,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调查认定,李相灯“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李**,男,5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03752,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下李村******。自然人李**(死者)开设的水泥制品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等手续,该厂经营规模小,不定时作业,日常临时聘用2-4人作业。
2026年1月18日,老板李**,工人陈**、王**、陈**共4人,在陶家镇白果村一水泥制品厂生产光伏水泥基座,17时30分许下班。陈**、王**、陈**在厨房就餐,李**独自驾驶叉车清理场地水泥残渣等垃圾;17时40分许,叉车行驶至垃圾场时,右前轮碾压到水泥残渣,加之叉车处于举升状态,重心失稳,向左侧侧翻,李**被叉车压住。
事故发生地点在白果村一水泥制品厂垃圾场,场内道路,高低不平、光线良好。当天李**独自驾驶叉车倾倒水泥残渣(图1)。事故发生后,李**无明显外伤、无出血现象,没有佩戴安全帽。

事故造成1名作业人员死亡。
李**,男,56岁,身份证号码:420222******3752,户籍地:湖北省阳新县浮屠镇下李村******。
事故发生后,工人王**向110进行了报告,公安机关向区政府进行了报告,区政府向区应急管理局进行了通报。
事故发生后,水泥制品厂煮饭人员石**18时15分拨打120救援电话,现场其他工人立即开展救援。先期救援人员首先对事故现场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防止二次伤害发生。叉车顶棚压住李**右侧腹部,现场工人迅速利用撬棍、另外一台叉车等设备将李**救出。18时32分许,重庆西区医院120医护救援人员到达事故现场开展救治,经医生现场抢救无效,宣告伤者死亡。
事故发生后,区应急管理局、区公安分局等部门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开展应急救援处置。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和人员均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报告事故情况。现场工人迅速组织开展救援,社会面平稳可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得当。
李**安全意识淡薄,未佩戴安全帽,无证驾驶叉车倾倒水泥残渣,叉车重心失稳,向左侧翻,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陶家镇:依据《陶家镇2025年度安全生产执法监督检查计划》,2025年全年检查企业240余家次,下达整改指令书51份,发现并整改隐患566个,实施事前行政处罚0.8万元;聘请安全生产专家指导帮扶服务企业38家,排查治理隐患285条;组织工贸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180余人参加安全培训。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陶家镇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李**,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1]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责任追究。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吸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陶家镇应全面摸排全镇工贸企业数质量情况,特别是将城乡结合部利用农房从事生产加工的“小作坊”、“夫妻档”等小微企业,纳入镇、村两级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和安全巡查范围,加大日常检查巡查频次。通过宣传栏、企业工作群等渠道,组织开展事故案例警示教育,推送特种设备安全法规、操作规范等内容。建立与辖区市场监管部门协调联动机制,实现信息共享,掌握全镇特种设备数质量情况,核查操作人员资质。鼓励企业员工、群众举报无证操作、“带病运行”等违法行为,确保问题早发现、早整治。
李**“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组
2026年3月17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九龙坡陶家李某某“1.18”一般车辆伤害事故调查报告.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