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事故-5-1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重庆市仁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683921916B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渝新路299号1幢3-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6年 1 月 26 日对你(单位) 1.14一般坠落事故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4年1月14日9时30分许,在中梁山街道畔山林语小区,你公司发生一起一般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07万元。你公司未能督促陈兴春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的规定,应当给予人民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3〕43号)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 作出罚款37万元(大写:叁拾柒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1页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