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5〕事故-6-1号
□被处罚人: / 性别: / 年龄:/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住址: / 所在单位: / 职务: / 单位地址: /
☑被处罚单位: 河南中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05225843999905 地址: 安阳市解放大道7号(原安阳县政府院内)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身份证号码: / 职 务:/
本机关于 2026年 1 月 23 日对你(单位) 11.14物体打击事故 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 2025年11月14日10时50分许,在西彭镇枢纽港九龙园黄磏临港产业服务城城市更新项目(一期)一房屋建筑内部改造及修复工程工地,你公司装修作业时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你公司未能督促本单位作业人员李玉平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以上事实有 营业执照、询问笔录 等证据证实。
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令第14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的规定,应当 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上70万元以下的罚款 的行政处罚。
鉴于你(单位) 积极处理善后,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依据 《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第九节生产安全事故板块(修订稿)的通知》(渝应急发〔2024〕42号)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罚款50万元(大写:伍拾万元整) 的行政处罚。
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本机关已依法责令□改正/□限期改正。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纳至指定银行: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 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
□通过 / 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有权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 ,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6年3月24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当事人。 共 1页第1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