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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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二郎“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日期:2026-04-30

       20257250045分许,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接科威路路口,发生一起小型轿车与摩托车相撞的一般道路交通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10.7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受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任组长单位的九龙坡二郎“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二郎街道办事处派员参加,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员参加,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深入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验、查阅资料、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并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和教训,提出了事故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九龙坡二郎“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名称:重庆市联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建运输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345938707M;注册资本:1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成立日期:201569日;法定代表人:何*凤;营业期限:201569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9613-1;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出租客运(按许可证核定的有效期限和范围从事经营)。(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一般项目:市场营销策划,企业管理咨询,租赁服务(不含许可类租赁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二)事故车辆情况

1.渝AB503**小型轿车基本情况

AB503**小型轿车,登记所有人:重庆市联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登记住所: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松牌路9613-1,品牌型号:力机牌/LF7001****,车辆识别代码:LLV2AVB27R0******,发动机号: R1FH1****,初次登记日期:2024821日,检验有效期:2025831日,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沙坪坝支公司,保险单号:PDZA202150010000******

2.摩托车基本情况

无牌二轮摩托车,未登记,所有人:杨*,车架钢印号:220922312******,电机钢印号:SWX350-48 V350W2312******,未投保。

(三)事故车辆驾驶人情况

1.渝AB503**小型轿车驾驶员吴*兵,男,出生日期:19721214日,汉族,住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小区******,户籍地址:重庆市北碚区天府镇********号,身份证号码:51021519721214****,档案编号:51020048****,初次领证日期:20010720日,有效期止:20830720日,准驾车型:A2,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方式:驾驶小型客车,号牌号码:渝AB503**,联系电话:1569626****,伤害情况:无。

2.摩托车驾驶人杨*,男,出生日期:20041024日,汉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户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龙潭镇*******号,身份证明号码:500102200410******,档案编号:50151112****,初次领证日期:20240909日,有效期止:20300909日,准驾车型:C1,发证机关: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交通方式:驾驶轻便摩托车,联系电话:1778216****,伤害情况:20250728日死亡。

(四)事故发生经过

20257250045分许,吴*兵驾驶渝AB503**小型轿车从红狮大道方向沿科城路往杨家坪中学方向行驶,车辆行驶至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接科威路路口左转时,与杨*骑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致两车受损,杨*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五)事故现场勘查情况

现场位于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接科威路路口,路口为十字形路口,事发时路口各方向信号灯均为黄色长闪烁状态,干燥沥青路面,路面完好,视线良好,夜间有路灯照明。

(六)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1.死者基本情况

*,男,出生日期:20041024日,汉族,址:重庆市涪陵区**********号,户籍地址:重庆市涪陵区**********号,身份证明号码:500102200410******。本次事故中死亡。

2.直接经济损失

1)善后赔偿费用:约108万元。

2)伤者医疗费用:约2.7万元。

以上合计:约110.7万元。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07250048分,九龙坡区交管支队接到分局指挥中心转警,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接科威路路口,有一辆出租车和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有人员受伤,要求立即出警。接警后,支队石桥铺大队巡逻民警、事故大队值班民警和值班领导立即赶赴现场。1时许,民警和高新区人民医院120救护车先后到达现场,分别开展救援和现场处置工作。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事故大队民警第一时间开展事故调查及善后处置工作。整个事故处理期间,舆情态势平稳,网上无负面炒作,社会面总体平稳可控。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107分,伤者送往重医附一院抢救。130分,现场勘查结束,事故车辆拖移并交通恢复。728日,伤者杨*在重医附一院因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联建运输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后签订人民调解协议。该事故善后事宜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舆情平稳可控。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九龙坡区交管支队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后第一时间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锁警戒和遮挡,配合120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同时做好舆情管控,按照应急预案规定清理现场并恢复交通。本次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得当。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兵驾驶渝AB503**小型轿车与杨*骑行的无牌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事故发生。

经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于2025916日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第500700120250000168号)认定,吴*兵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杨*无责任。

(二)事故相关检验检测和鉴定情况

1.死亡原因鉴定意见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物证鉴定所渝公九鉴(病理)[2025]38号鉴定书:杨*符合机械性暴力致颅脑损伤死亡。

2.乙醇含量鉴定意见

1)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渝公鉴(乙醇)[2025]34657号检验报告:证实杨*血液中未检出乙醇。

2)吴*兵通过酒精呼气检测,数值为0mg/100mL

3.车辆技术鉴定意见

1)重庆市正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311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渝AB503**小型轿车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性能有效;该车前照灯(远,近光灯)能点亮;转向信号灯能点亮,闪烁正常。

2)重庆市正港司法鉴定中心[2025]痕鉴字第3110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车辆无牌二轮电动车(车架钢印号220922312******)转向系,传动系,行驶系,制动系事故前应能有效;该车前照灯事故前能点亮。

(三)间接原因分析

*兵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左转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事故发生。

四、有关单位安全履职调查情况

(一)政府职能单位履职情况

1.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2025年原渝北区交通运输委及运输中心共组织各类安全工作会议60余次,其中邀请出租车企业参会次数18次,参会出租车企业22家次,重庆市联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参会4次。驻区交通执法大队聚焦出租车行业规范管理,严格落实执法监管职责。在企业监管层面,全年分批次深入辖区出租车企业开展专项检查3次,依法作出行政处罚7 起,累计处罚金额1400元。全年共分3批次累计对682人开展了为期两天的2025年度道路运输行业两类人员线下安全教育培训。建立健全了安全警示约谈制度,对存在突出违法行为的企业,尤其是出租车、网约车违法行为抄告开展安全警示约谈,采取通报违法情况,开展安全警示教育、针对性部署安全工作、签发安全经营告知书等方式,督促指导企业严格落实整改,增强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管理水平。

2.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组织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特别是做好农村地区临水路段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农村地区避暑纳凉休闲采摘等线路安全隐患专项排查工作;组织开展夏季道路交通安全整治周末集中行动;夏季道路交通安全酒醉驾整治集中行动;强化行人横穿突出区域“安全过街”宣传工作;联合区多部门开展恶劣天气交通应急处置演练;开展利用道路交通事故“碰瓷”违法专项整治的工作。7月,召开安全生产会议1次,安全生产检查1 次,事故研判1 次,查处各类交通违法行为55269件,其中查获酒驾、醉驾136起;货车类违法(违禁通行、涉牌涉证、超载、非法改装)1157起;摩托车、三轮车、电动车违法1978起;机动车不礼让斑马线239起。涉工程运输车违法1360 起,商品砼运输车违法175起,两客一危违法56起,出租车客运违法830起,预约出租客运违法4220起,旅游客运违法56起,暂扣驾驶证78起,吊销 31 起,拘留 12起。开展各类宣传活动12 次,大型宣传活动 3次。发放宣传资料1万余份,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海报共20余处。

(二)处理意见

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九龙坡区公安分局交通管理支队及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建议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兵,渝AB503**小型轿车驾驶人,左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导致本次事故发生。吴*兵对事故发生负有全部责任,涉嫌交通肇事罪[[1]],建议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其他处理建议

联建汽车公司对涉事驾驶员进行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公司车辆进行了安全隐患排查,未发现该公司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与此次事故发生有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建议由两江新区交通运输委对联建运输公司进行警示约谈。

六、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为深刻汲取本次事故教训,预防和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针对本次事故调查发现的问题,特提出以下防范措施建议。

(一)联建汽车公司:应深刻吸取本次事故的教训,加强车辆的管理,加强驾驶员的筛选,加大对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力度,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采取技术和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强事故预防,从源头上控制事故,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加大对辖区内运输企业的监督管理,督促道路运输企业严格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三)公安交警部门:强化道路巡查检查,遏制事故发生,公安交警部门加强路面管控力度,严格落实定点检查和巡查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违规违章行为,遏制事故发生。加大对道路交通事故的分析研判,特别是对货车、摩托车、电动车等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重点查处。

           九龙坡二郎“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组

                        2026422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九龙坡二郎“7·25”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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