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西彭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2025年12月30日20时43分许,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大道113号,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发生一起一般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63.32万元。
事故发生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重庆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区应急管理局受区政府委托,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区公安分局、区总工会、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西彭镇人民政府派人参加的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监委机关、区检察院派人参加。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调查取证和综合分析,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的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总结了事故教训,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名称: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西南铝业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29250;注册资本:200000万元;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成立日期:1982年2月2日;法定代表人:黎*;营业期限:1982年2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住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经营范围:许可项目: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铝及铝合金、镁合金、钛合金、高温合金以及铝基复合材料等金属材料的生产和销售;铝及铝合金等金属材料的技术开发和服务;货物及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2025年12月30日16时6分许,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熔铸二部34#天车滑块连接 U 型件因绝缘套管绝缘失效(受潮)烧坏天车滑块连接件造成熔炼机加跨滑线跳电,导致正在作业的机加跨507#天车突然停止运行,天车停车位置距离天车上下车的斜梯处18m,导致熔铸厂熔铸二部驾驶507#天车的天车工冯*无法通过斜梯下到地面。
17时36分许,冯*沿机加跨507#天车翻越天车端部护栏通过天车轨道横梁后,从厂房立柱间剪刀撑翻越到均热垮31#天车,借助均热垮31#天车通过斜梯下到地面。
20时25分许,故障经过电工处理,熔炼机加跨天车滑线恢复了供电。恢复供电后冯*决定回到507#天车作业,20时43分许,冯*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从均热跨31#天车南侧端部平台翻越31#天车围栏(围栏连锁门未打开),通过厂房立柱间剪刀撑后站在507#天车北侧轨道梁;然后,在507#天车北侧围栏连锁门未打开的情况下,冯*在徒手攀爬507#天车北侧端部和围栏的过程中,由于踩滑失足,从距离机加跨车间地面12米处坠落至地面,冯*受伤。
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熔铸二部厂房呈东西走向,其均热跨南侧与机加跨北侧相邻共用厂房立柱,31#天车轨道梁低于机加跨507#天车轨道梁1m。当31#天车南侧端部与机加跨507#天车北侧端部相对时,31#天车南侧端部平台上部与507#天车轨道高度差为150mm,31#天车南侧端部与厂房立柱剪刀梁中心线的间距为470mm,507#天车北侧轨道梁内侧与厂房立柱剪刀梁中心线的间距为430mm,507#天车北侧端部平台上部距离其天车轨道梁的高度差为1米,507#天车北侧端部平台上部护栏高度为1米,507#天车轨道上部距离机加跨车间地面高度为12m。
1.人员伤亡情况。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
死者:冯*,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熔铸二部天车工,男,汉族,35岁,身份证号码:500107199001******,住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永安路**号**小区*幢*单元***。
2.直接经济损失情况。善后赔偿费用:163.32万元。
事故发生后,20时45分许,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熔铸二部天车工罗*心立即拨打了120急救电话,20时52分许,重庆西南铝医院120急救医务人员到达事发现场,立即对冯*进行现场急救。随即医务人员让天车班的2名工友将冯*抬上120救护车,冯*被送往重庆西南铝医院抢救。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随后在现场设置警戒线,安排专人值守,保护现场。西南铝业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西彭镇人民政府、西彭派出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到达事发现场,组织开展现场停止作业、现场隐患排查、调查固证、善后处置、舆情管控等现场应急处置工作。
21时18分许,冯*被送到重庆西南铝医院进行抢救,22时11分许,冯*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事故发生后,西南铝业公司与死者家属协商一致后签订工亡事故补偿协议,死者遗体于2026年1月1日火化。该事故善后事宜没有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舆情平稳可控。
事故发生后,相关单位人员及时报告事故情况,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西南铝业公司、区应急管理局、区经济信息委、西彭镇人民政府、西彭派出所相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先后到达事发现场开展应急处置,迅速组织将伤者送医救治、设置现场警戒线、现场停止作业、现场隐患排查、现场调查固证、安抚死者家属、做好舆情管控。本次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有条不紊,舆情平稳可控,工作得当。
冯*在未佩戴安全带的情况下,徒手攀爬507#天车北侧端部和围栏的过程中,由于踩滑失足,从距离机加跨车间地面12米处坠落至地面,导致事故发生。
1.西南铝业公司,未有效督促从业人员(天车工冯*)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违反“安全生产十一条禁令”问责实施细则》),导致事故发生。
2.孙*鹏,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党委书记、厂长,未有效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
根据市应急管理局《关于明确重庆市应急管理局2025年度行政检查对象的通知》,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事故发生单位西南铝业公司属市应急管理局监管企业。在本次事故调查中,未发现相关监管人员存在履职不到位的问题。
冯*,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熔铸二部天车工,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西南铝业公司《违反“安全生产十一条禁令”问责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鉴于其已在本次事故中死亡,建议对其免予追究责任。
1.西南铝业公司,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西南铝业公司实施行政处罚。
2.孙*鹏,西南铝业公司熔铸厂党委书记、厂长,未履行法定义务,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本次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孙*鹏实施行政处罚。
西南铝业公司,组织对本次事故开展内部调查,并将内部调查处理相关情况报送区应急管理局。
为避免和预防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从此次事故中深刻汲取血的教训,在今后的工作中,建议应从以下方面采取事故整改和防范措施:
西南铝业公司:一是应汲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对公司进行一次深入的隐患排查,对发现的问题和安全隐患,立即落实整改。二是应加强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三是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四是应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6年2月27日
九龙坡西彭西南铝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12·30”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