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3065M/2022-00115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府办发〔2022〕100号 |
[ 主题分类 ] | 应急管理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政府办公室 | ||
[ 成文日期 ] | 2022-07-11 | [ 发布日期 ] | 2022-07-18 |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重庆市九龙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7月11日
重庆市九龙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化解水旱灾害风险,高效有序做好抗洪抢险、抗旱救灾工作,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重庆市防汛抗旱条例》《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重庆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九龙坡区突发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坚持以防为主、防抗救相结合,坚持常态减灾和非常态救灾相统一,从注重灾后救助向注重灾前预防转变,从应对单一灾种向综合减灾转变,从减少灾害损失向减轻灾害风险转变。
(2)坚持实行各级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有关部门实行防汛抗旱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的原则。
(3)坚持依法防控、公众参与、军民结合、专群结合、平战结合、协同应对的原则。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九龙坡区行政区域内突发性水旱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突发性水旱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指由降雨引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灾害)、干旱灾害、供水危机,以及由洪水、地震、人为破坏活动等引发的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损毁、供水水质被侵害等次生衍生灾害。
1.5 灾害分级
根据水旱灾害事件的性质、危害程度、造成的影响等,分为洪涝、干旱两大类。其中,洪涝灾害划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四级,干旱灾害划分为特大、严重、中度、轻度四级(见附件1)。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区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
九龙坡区防汛抗旱指挥部(以下简称区防指),在市防指指导和区政府的领导下以及重庆市九龙坡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减灾委)的统筹协调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区防汛抗旱工作。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区防办)设在区应急局,承办区防指日常工作,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全区防汛抗旱工作;组织编制并实施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负责防汛抗旱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和发布,指导、监督全区重大防汛演练和抗洪抢险工作;指导全区防汛抗旱物资的储备与管理、全区防汛抗旱应急抢险救援队伍和技术力量的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水旱灾害的调查和评估;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应急管理的副区长担任,常务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水利的副区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应急局局长、区农业农村委主任、区人武部副部长、区公安分局副局长担任。区发展改革委、区教委、区经济信息委、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消防救援支队、区融媒体中心、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重庆海事局朝天门海事处、重庆海事局巴南海事处、重庆海事局江津海事处、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直属支队九龙坡区大队、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五支队一大队、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重庆九龙坡分公司为成员单位。(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见附件3)。
2.2基层防汛抗旱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镇(街道)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属地防汛抗旱工作,在上级防指领导指挥下,负责本辖区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开展防汛抗旱与抢险救灾的具体工作。
2.3 其他防汛抗旱机构
有防汛抗旱任务的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企业根据需要成立防汛抗旱机构,负责本单位防汛抗旱应急管理工作。
2.4专项应对指挥机构
当启动Ⅳ级以上应急响应或发生重大以上灾险情,区防指视情成立专项应对指挥部,统一领导、组织指挥应急处置工作。专项应对指挥部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区政府有关领导任指挥长,下设综合协调、抢险救援、后勤保障、医学救援、新闻宣传、灾情调查、善后处置等工作组(见附件4)。
3预防、预警
3.1风险源识别
各级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应建立健全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我区的突发性水旱灾害主要包括:江河洪水、山洪灾害、城市内涝以及由洪水、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等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区农业农村委、区住房城乡建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按照水文、气象、国土等部门提供的预测,加强水旱灾害趋势分析。区防办及时组织相关镇街、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专家组开展临灾会商。相关镇街、园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根据会商情况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安全巡查、隐患排查和日常监督检查机制,进行系统分析,辨识、分析水旱灾害的性质、危害程度、存在状况、触发概率等,开展风险评估,有效防控风险。
3.2 信息监测及报送
3.2.1 气象水文信息
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应将重要雨情、水情、旱情信息在1小时内报区防办,控制站点的重要水情应在30分钟内报区防办。
3.2.2 工程信息
涉水在建工程、堤防、涵闸、泵站、水库水电站等工程建设、管理单位应根据水位变化情况,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本级行业主管部门,并按相关规定报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当出现灾险情时,及时向本级行业主管部门、水行政主管部门、防办报告,做到30分钟内电话报告,1小时内书面报告,每24小时须上报一次险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3洪涝、干旱灾害信息
灾险情发生后,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核实灾险情,报区委、区政府和区防办;区防办接报后30分钟内电话、1小时内书面报本级党委、政府和市防办。
洪涝灾害信息每24小时须报告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特别重大、重大灾害每2小时续报事件进展。干旱灾害信息至少每10日报告一次灾情和救援救灾工作动态。
3.2.4信息上报流程示意图
3.3预防准备
(1)思想准备。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以及区委、区政府关于防灾减灾救灾工作的部署和要求,加强宣传动员,增强全民防御水旱灾害和自我保护的意识,做好防大汛、抗大旱、抢大险、救大灾的思想准备。
(2)组织准备。建立健全组织体系,落实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根据领导变化情况,在汛前完成党政领导“双值班”、“分片包干责任制”和指挥机构人员的调整。落实并公布防汛抗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管护单位责任人(以下简称“三个责任人”),明确“三个责任人”工作职责。
(3)工程准备。
做好堤防、水库水电站、河道整治、涵闸、泵站等各类水工程运行准备,按要求完成防汛抗旱工程建设和水毁工程修复建设任务,对存在病险的防洪工程等实行应急除险加固,对在建的涉水工程设施和病险工程落实安全度汛方案和工作措施。
(4)预案准备。按照防汛抗旱应急预案,有针对性制定应对方案,强化应对极端暴雨、超标准洪水、突发工险情、特大干旱等超常规措施,并有针对性地开展防汛抗旱应急演练。
(5)队伍准备。加强消防救援队伍、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应急队伍等抢险救援力量统筹,畅通应急联络渠道,健全联动响应机制。
(6)物资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要的防汛抗旱物资,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提前调拨。
(7)督查检查。按照镇街自查、区督查的原则,对各镇街组织机构、责任落实、隐患排查、会商制度、预案演练、物资队伍等重点进行督查检查,建立隐患台账,对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3.4 预警分级
预警共划分为江河洪水预警、山洪灾害预警、城市内涝灾害预警、工程灾害预警、干旱灾害预警、供水危机预警等六类。预警级别由高到低分为:Ⅰ级(红色)、Ⅱ级(橙色)、Ⅲ级(黄色)、Ⅳ级(蓝色)四级(见附件1)。
3.5 预警发布与解除
(1)会商研判:Ⅰ级预警由区防指指挥长主持会商,Ⅱ级预警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Ⅲ级预警由区防指副指挥长主持会商、Ⅳ级预警由区防办办公室主任主持会商,研判水旱灾害形势。
(2)预警发布:Ⅰ级、Ⅱ级预警信息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防指在水旱灾害可能影响的区域内发布;Ⅲ级、Ⅳ级预警信息由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防指发布,确有必要时可由市防指直接发布。Ⅲ级、Ⅳ级预警,有升为Ⅱ级以上趋势的,及时上报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市防指按规定启动预警信息发布程序。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区防指需发布Ⅰ级、Ⅱ级预警,立即向市防指报告,特殊情况,可先发布后市级报备。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水旱灾害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及时宣布终止预警,并逐步解除已经采取的措施。
3.6 预警行动
(1)区防汛抗旱指挥部行动:组织相关部门、单位通过通讯“三大”运营商、广播、电视台、户外电子视频等及时发布预警信息,针对灾害高风险区域发布重点信息,向相关责任人、网格员等定点推送关键信息;组织工作组赴一线指导防汛抗旱工作;视情况组织相关部门、单位提前做好安置点设置及相关物资准备,组织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业救援队伍、军队应急力量、社会力量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向高风险区域前置力量,做好人员转移等准备工作。区防办负责统筹协调、了解掌握灾害情况,依据灾害类别、发生范围、处置情况、发展趋势等作出初步研判,及时报告上级防办,并通知各成员单位。
(2)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行动: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做好信息监测报送工作;区住房城乡建委、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等部门加强值班值守,根据行业特点,分析研判风险,及时发布信息,提前采取应对措施,重点对内涝点、交通轨道、隧道、车库、地下商场、水源工程等重要部位进行排查、整治,确保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队伍、物资装备等应急准备到位。区农业农村委、区城市管理局等部门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做好启用抗旱应急水源工程准备。以及经研判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预警行动可结合实际,参照应急响应措施执行。
3.7 预警发布流程图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分级
按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水旱灾害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
4.2 先期处置
事发地镇(街道)、村(社)是先期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灾害发生后,应采取有效处置措施,尽力减少人员伤亡,尽力减少次生、衍生灾害发生,收集掌握受灾情况并报送。洪涝灾害发生后,应立即组织紧急疏散周边人员,对现场进行警戒;干旱灾害发生后,组织力量为发生临时饮水困难的城乡居民送水解困。区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本行业领域的先期处置工作。
4.3 启动条件
4.3.1 Ⅰ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Ⅰ级预警或暴雨红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红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特别重大洪涝灾害。
(2)区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30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镇街降雨量达到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长江,大溪河、跳蹬河、桃花溪等辖区重要河流的一个流域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预报长江发生流域性超保洪水,或长江以外的3个及以上的镇街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区中心城区交通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特别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山洪、堰塞湖等灾害,危及人口10000人以上,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3人及以上。
(6)长江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
(7)小(一)型水库发生或可能发生溃坝。
(8)辖区内1个镇街发生特大干旱,或3个及以上镇街发生严重干旱。
(9)发生其他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或有较重大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Ⅰ级响应的事件。
4.3.2 Ⅱ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Ⅱ级预警或暴雨橙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橙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重大洪涝灾害。
(2)区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2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250毫米;或同一区域3个及以上镇街降雨量达到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长江,大溪河、跳蹬河、桃花溪等辖区重要河流的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大洪水;或者多个流域同时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长江局部发生超保证洪水,或长江以外的1个镇街发生超保证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交通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1000-1万人,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0人以上,或一次性因灾死亡或失踪1-2人。
(6)大溪河、跳蹬河、桃花溪堤防发生或可能发生垮塌或出现重大险情。
(7)小(二)型水库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溃坝。
(8)全区1个镇街发生严重干旱,或3个及以上镇街发生中度干旱。
(9)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Ⅱ级响应的事件。
4.3.3 Ⅲ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Ⅲ级预警或暴雨黄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黄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较大洪涝灾害。
(2)区中心城区3小时降雨量超过100毫米或24小时降雨量超过150毫米;或者同一区域3个及以上镇街降雨量达到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3)长江,大溪河、跳蹬河、桃花溪等辖区重要河流的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较大洪水;或预报长江局部发生超警戒洪水;或长江以外的3个及以上的镇街发生超警戒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交通中断,12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较严重危及公共安全的垮堤、溃坝、堰塞湖等灾害险情,危及人口200-1000人,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200人以上。
(6)全区1个镇街发生中度干旱,或3个及以上镇街发生轻度干旱。
(7)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Ⅲ级响应的事件。
4.3.4 Ⅳ级应急响应启动条件
(1)气象部门发布暴雨灾害Ⅳ级预警或暴雨蓝色预警信号,或水文部门发布水情蓝色预警,经区防指研判可能出现一般洪涝灾害。
(2)区中心城区6小时降雨量超过80毫米。
(3)长江,大溪河、跳蹬河、桃花溪等辖区重要河流的1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或可能发生一般洪水;或长江以外的1个镇街发生超警戒洪水。
(4)洪水可能造成交通中断,6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5)可能出现一般性危及公共安全的堰塞湖、垮堤、溃坝等灾害,危及人口在200人以下,或受威胁转移(安置)人口在100人以上。
(6)全区1个镇街发生轻度干旱。
(7)发生其他危及公共安全或有社会影响的防汛抗旱突发事件,或按照市防指和区委、区政府的要求需要启动Ⅳ级响应的事件。
4.4 启动程序
Ⅰ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区长决定启动Ⅰ级应急响应。Ⅱ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指挥长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Ⅲ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办副指挥长组织会商后报常务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Ⅳ级应急响应由区防办书面提出启动应急响应建议,由区防办主任组织会商后报副指挥长决定启动Ⅳ应急响应。在启动各级应急响应的同时区防办向市防办请示、报备。
4.5响应措施
4.5.1 Ⅰ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区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Ⅰ级、Ⅱ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镇街,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调集、征用相关应急抢险物资,调度队伍参与抢险救灾。
(4)加强值班值守,抽调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乡住房建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5)组织实施防御洪水、防御旱灾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实施交通管制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对危险路段、桥梁、隧道、轨道交通等危险区域实施警戒、管制、关闭等措施;实施水上交通管制;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6)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弱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
(7)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成、再生态的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8)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9)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重特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10)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1)视情请求上级防指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12)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4.5.2 Ⅲ级、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常务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常务副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由区防指副指挥长统一指挥,区防指其他领导按副指挥长要求率区防指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区级救援队和专家赴灾区一线开展现场指挥,视情况成立现场临时指挥部。
启动Ⅲ级、Ⅳ级应急响应后,可视情采取以下措施:
(1)成立事件应对指挥部。明确各工作组长及职责分工,开设统一的队伍集结点、物资接收和分发点、新闻中心,成立专家组并明确专家组组长。
(2)组织会商研判。部署防汛抗旱抢险救灾工作。组织有关镇街,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等部门和专家对雨情、水情、旱情、险情发展态势以及洪旱灾害风险滚动开展联合会商研判。根据综合会商研判意见,作出有针对性安排部署,明确防御、救援工作重点,提出防洪调度、危险区域划分、转移撤离、停供电范围以及抗旱调度、水源排查、水质监测、应急送水等抢险救灾方案。
(3)加强值班值守。在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抽调区应急局、区农业农村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乡住房建委等部门相关人员在区防办集中办公,实行24小时值班,密切监视雨情、水情、汛情、旱情、工情、险情。
(4)实施现场管控。对可能出现灾害的重要场所、部位、设施设备明确专人值守,实施紧急管控,第一时间组织对可能受威胁的人员、车辆等重要物资提前实施撤离转移,对老幼病残孕等弱势群体进行“一对一”帮助转移。有关镇街、有关部门第一时间组织疏散转移受威胁区域的群众;农业农村委实施水量调度;公安部门实施交通管制,畅通救援通道,开展治安秩序维护工作,并对危险区域实施警戒,除救援人员外,严禁人员进入;海事部门实施水上交通管制;电力、燃气等单位根据需要切断危险区域内的供电、供气;必要时,可采取停学、停工、停业、停运、停游、停航等措施。
(5)开展救援行动。对受困、落水人员及时施救;对可能导致次生事故灾害的失控打流船舶、大型漂浮物、危险物品等实施应急处置;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实施排洪、排涝、排危;按照先生活、后生产、再生态原则做好水资源调度、应急送水等抗旱救援工作。
指定现场救援负责人,授予其救援行动方案制定、实施和指挥救援,紧急情况下达撤离或暂停救援行动指令等权限;审批救援行动方案,必要时组织讨论研究。应急部门提出队伍、物资调度意见,按照指令依法依规发布调用和征用应急资源等;视情请求调集国家级救援队伍增援。专家组提供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和决策建议,接受指挥调度。
(6)应急保障。区教委、区经信委、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住房城乡建委、区城市管理局、区交通局、区农业农村委、区商务委、区文化旅游委、区卫生健康委、区国资委等部门和单位负责组织和指导受灾区域涉及行业监管的重要单位、重要工程、重要设施的抢险救灾。
(7)人员安置。组织安置受灾人员,落实安置人员临时生活住所和基本生活物资供给,保证灾区社会稳定,根据需要救助受灾严重的困难群众,开展抚慰。
(8)发布灾情信息和救援动态。及时收集汇总上报灾情动态,在较大洪涝灾害发生后,5小时内发布权威信息,24小时内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媒体开展宣传报道,做好网上舆情监测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9)商请驻地解放军和武警部队参与抢险救灾。
(10)采取其他有必要的措施。
(11)视情请求上级防指给予指导和专家、队伍、物资、装备等方面的支援。
4.6响应调整和终止
根据形势变化,宣布启动响应的组织机构及时调整应急响应级别和措施,当汛情、旱情、灾险情有加重趋势时及时提级响应,当事态得到有效控制时,可视情降低响应级别。当灾害过程已结束、灾害影响基本消除或事态得到全面控制时,由宣布启动响应的组织机构宣布响应终止。上级组织机构可以调整下级组织机构的响应。
4.7后期处置
4.7.1 恢复重建
灾后恢复重建工作由受灾镇街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帮助灾区群众开展生产自救,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尽快组织修复遭到毁坏的城乡供水工程和交通、电力、通信、水文等基础设施。
4.7.2征用补偿
防汛抗旱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等,并依法给予补偿。取土、占地、砍伐林木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补办手续。受灾镇街对取土后的土地组织复垦,对砍伐的林木组织补种。
4.7.3保险理赔
灾害发生后,区应急局应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提前介入,按照工作程序做好参保理赔工作。
4.7.4调查与评估
应急响应结束后,区防指组织成立工作组,开展灾害调查、评估工作,并及时将调查评估报告报送区委、区政府和市防指。
4.8应急响应流程图
5 应急保障
5.1 制度保障
根据有关法规,建立和完善水旱灾害会商、抢险技术方案会商、重大决策会商和咨询制度,以及防汛抗旱工作检查、值班、灾害报告、灾害事故调查评估及追责问责等工作制度。
5.2 通信保障
区经信委为防汛抗旱和现场指挥提供通信保障。充分利用手机短信手段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
5.3 队伍保障
区应急局统筹消防救援队伍和专业抢险队伍,按照规定程序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民兵和预备役部队参与防汛抗旱抢险救灾。
5.4物资保障
足量、科学储备物资装备,充实区级防汛抗旱综合物资装备库。防洪工程管理单位以及受水旱灾害影响的其他单位要建立防汛物资装备库。易旱、缺水地区应贮备一定的抗旱物资。
5.5交通运输保障
区交通局做好人员及物资运输保障,区公安分局对重点区域实施交通管制,区城管局做好城市道路、桥梁、隧道等设施的维护管理。
5.6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健康委负责灾区紧急医学救援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尤其要预防因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等公共卫生事件发生。
5.7供电保障
区经信委负责保障抗洪抢险和抗旱救灾的电力供应、电力安全,保证应急救援现场的供电需要。
5.8治安保障
受灾镇街负责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区公安分局负责治安保障,全力维护事发地的社会稳定。
5.9经费保障
区政府将防汛抗旱应急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区财政局及时拨付应急资金,保证抢险救灾需要。
5.10社会动员保障
由区防指报请区政府批准后进行社会动员,组织各类社会力量参加抗洪救灾,在本行政区域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保障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5.11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防汛抗旱系统、自动化监测系统、防汛抗旱专家库及防汛抗旱科研成果,为防汛抗旱提供技术支撑。
组建区防汛抗旱专家库,接受区防指统一调度,指导防汛抗旱工作。(专家组成员名单见附件7)。
5.12避难场所保障
区政府根据现有条件建立救生通道、应急避难场所,确保受灾群众有饭吃、有衣穿、有干净水喝、有住处、有病能及时就医。
6 培训与演练
区防指通过编印发放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组织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开展应急预案培训,每年至少组织开展1次培训。
区防指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广泛参与、联动处置、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1次防汛抗旱综合性演练,洪旱灾害易发区域的镇街应针对当地易发的各类险情每年针对性地进行演练。多个部门联合进行的演练,一般1—2年开展1次。
7 附则
7.1 预案管理
区应急局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定期开展预案评估工作,原则上每5年对本预案全面修订一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预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防汛抗旱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区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实际,编制、修订本辖区、本行业的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和本部门、本单位的防汛抗旱工作方案或处置方案,并报区防办备案。
7.2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区应急局负责解释。
7.3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重庆市九龙坡区防汛抗旱应急预案》(九龙坡府办发〔2020〕70号)同时废止。
附件:1.水旱灾害分级标准
2.名词术语解释
3.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及成员单位职责
4.事件应对指挥机构架构图
5.区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6.镇街通讯录
7.区防汛抗旱专家组成员名单
8.预警、响应工作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