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德迅铝业有限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经审查违法案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单位)
(九龙坡)应急罚〔2024〕工贸0003 号
被处罚人:/ 性别:/ 年龄:/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所在单位:/ 职务:/ 单位地址:/
被处罚单位:重庆德迅铝业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西彭镇宝恒路30号 邮政编码:40***6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方某 职务:董事长 联系电话:******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4年3月15日,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后对重庆德迅铝业有限公司开展现场执法检查核查,发现你公司建设了1台熔炼炉和2台保温炉,经查你公司不能提供金属冶炼项目审查同意的相关资料,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设备下达暂时停产停业《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的决定,厂房及设备建设单位涉嫌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经立案调查确认你公司金属冶炼建设项目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此栏不够,可另附页)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10000元(壹拾壹万元)整罚款 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 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 50001034100050005086(在用途或备注处填写010102702) ,到期不缴纳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4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