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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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顺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案

日期:2024-04-24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二 018号

被处罚单位:重庆顺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大渡口区跳蹬镇白沙沱南草村85号邮政编码:40005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龚某 职务: 厂长 联系电话: 173********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问题:2024年3月24日,我局行政执法人员对重庆顺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你公司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检查当日现场张贴有粉尘清扫制度,未落实粉尘清扫制度,现场雕刻机周边木粉尘积尘严重);检查当日未能提供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未能提供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资料,检查当日发现你企业生产现场雕刻机设备1名工人正在使用压缩空气吹粉尘。通过调查询问,确认你公司重庆顺宜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检查记录1份、询问笔录4份、工作证明2份、身份证复印件3份、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处人民币12000元(壹万贰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分理处 ,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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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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