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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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吕钰装饰材料经营部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日期:2024-04-29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文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应急罚〔2024〕执四001号

被处罚单位: 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吕钰装饰材料经营部     

地址: 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370号附5-4号邮政编码: 4000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包某 职务:经营者 联系电话: 1336803**** 

违法事实及证据:现查明,你单位存在下列行为:2024年3月20日,区应急局执法人员在重庆市九龙坡区南华街370号附5-4号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吕钰装饰材料经营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经营部仓库内存放有疑似危险化学品,经检查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吕钰装饰材料经营部在仓库内疑似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仓库内存放了三和牌手摇自动喷漆14400罐(350ML/罐)。经四川省化工质量安全检测研究院鉴定送检样品,确认上述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气溶胶(类别1)。以上事实主要证据如下:现场照片、询问笔录等。

以上事实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的规定。鉴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吕钰装饰材料经营部经营者包某态度较好,积极配合本案执行工作,拟对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宏吕钰装饰材料经营部从轻处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建设银行西郊支行,账号重庆市九龙坡区财政局50001034100050005086--010102702,到期不缴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果你单位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60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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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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