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渡期生活救助申报指南
一、救助对象:因自然灾害造成住房倒塌或严重损坏,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上述三项条件必须同时具备),需政府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帮助解决基本生活困难的人员(含非常住人口)。
二、办理程序:按照受灾人员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救助申请或者由村(居)民小组提名受灾需救助对象。村(居)委会要及时组织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对救助申请对象进行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辖区范围进行公示。经评议无异议后,由村(居)委会报所属镇级人民政府审核,报区应急管理部门审批,最终确定救助对象组织救助。
三、救助标准:过渡期生活救助,按20元/天·人的标准给予救助,救助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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