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应急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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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日期:2026-03-30

为严防森林火灾发生,有效保护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重庆市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近日,我区发布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禁火期限

自发布之日起至10月10日止。

二、禁火区域

全区所有林区及距离林地边缘100米范围内的区域。

三、禁火规定

禁火期间,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野外用火。凡进入禁火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禁止下列行为:

(一)携带火种及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林区;

(二)烧香、点烛、烧纸钱、燃放烟花爆竹、玩火、放孔明灯、吸烟、野炊、烧烤、烤火取暖、烧杂、烧灰积肥、烧荒烧田等一切违规野外用火行为;

(三)未经批准在禁火区域进行生产用火和工程用火;

(四)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灾的用火行为。

四、进入禁火区域内的人员和车辆应当自觉接受防火、禁火检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和妨碍检查。

五、违反本禁火令的单位和个人,构成违法的,由规划自然资源、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应立即向当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应急管理部门(68782379)、自然资源部门(68199667)、公安机关(68158110)等有关部门报告。

七、违反本禁令者,依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草原防灭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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