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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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55T/2025-00033 [ 发文字号 ] (九龙)建罚〔2025〕第001号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08-14 [ 发布日期 ] 2025-08-1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5〕第00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5〕第001

人:重庆市锦丽设备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廷鑫

     址: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武新村大朝门社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新天泽.江上雲境项目5#、6#、7#塔吊安装前,未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你(单位)违反了《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五项规定。

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塔机租赁合同

根据《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量安全类序号第74:“3台起重机械未按要求进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告知,对安装单位予以警告并处2.25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警告并处罚款2.25万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814

处罚决定书-(九龙)建罚〔2025〕第001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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