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区住房城乡建委 > 政务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处罚(强制)结果

[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55T/2025-00058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5-11-21 [ 发布日期 ] 2025-11-21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5〕第00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5〕第007

人:重庆石鱼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祖琼

     址:重庆市铜梁区石鱼镇红心街209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机三院房地产开发项目(二期)施工过程中,4#楼、5#楼脚手架未按照审定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你(单位)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主要证据有:现场照片、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劳务分包合同、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和《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质量安全类序号第29:“整改到位的,对施工单位处1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1万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1120

(九龙)建罚〔2025〕第007号.pdf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智能问答

便民地图

九龙坡
DeepSeek助手

数据中心

政务公开
可视化系统

政策问答

国务院部门网站

地方政府网站

市政府部门网站

区(县)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