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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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索引号 ] 11500107009292855T/2026-00010 [ 发文字号 ]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城乡管理) [ 体裁分类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成文日期 ] 2026-02-09 [ 发布日期 ] 2026-02-09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5〕第010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5〕第010

人:重庆两滨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洪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001056862365353

     址:重庆市江北区洋河北路8号5栋13-2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九龙保安人和场停车楼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承揽了独立基础开挖工程。你(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主要证据有:现场检查笔录、当事人调查询问笔录、独立基础开挖施工分包合同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勘察、设计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处合同约定的勘察费、设计费或者监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处工程合同价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筑市场类序号第7:“违法情节一般的,对施工单位没收违法所得,处工程合同价款2.6%以上3.4%以下的罚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处罚款2351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6年26

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建罚〔2025〕第010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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