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55T/2024-00038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建罚[2024]第005号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其他 | [ 体裁分类 ] | 行政执法;行政处罚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4-05-24 | [ 发布日期 ] | 2024-06-03 |
行政处罚决定书(九龙)建罚[2024]第00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4〕第005号
当 事 人:融录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文龙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街道蜀望路555号10栋6层601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金辉彩云湖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将泥水劳务工程分包给个人的行为。你(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重庆·金辉彩云湖项目泥水工程劳务承包合同》、农民工工资表、调查询问笔录(4份)。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49000元。
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 )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5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