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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职能信息公开专栏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版)
  • 办公时间:上午 9:00-12:30;下午14:00-18: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公地址:重庆市九龙坡区直港大道17号建设大厦

    联系电话:023-61577214

    政府网站:http://cqjlp.gov.cn/bmjz/qzfbm_97119/qzfcxjw_97722/

  • (一)负责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事业改革发展。贯彻执行住房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组织拟订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政策制度、发展战略、改革方案、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

    (二)负责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监督管理。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

    (三)负责房地产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政策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市场秩序、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负责对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实施监管。

    (四)承担建筑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负责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建筑业企业及从业人员资质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

    (五)负责勘察设计行业的监督管理。负责规范勘察设计市场秩序。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抗震防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和城市雕塑工作。

    (六)负责住房保障工作。拟定住房保障、住房改革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监督管理和协调推进。指导全区公有房屋改革和管理。

    (七)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编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协调推进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区级重点项目建设。负责历史文化名镇、名村、街区和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历史建筑、传统风貌建筑的修复建设。

    (八)负责城市提升工作的全面统筹,强化统筹职责,提升统筹能力。拟定城市提升相关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牵头推进城市提升相关前期工作和项目协调。统筹推进“两江四岸”建设相关工作。

    (九)统筹城市人居环境改善工作。负责城市管线的综合管理,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统筹城市综合管廊建设管理。统筹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等相关工作。

    (十)负责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牵头负责城市排水防涝工作。指导镇污水处理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推进城市修补和有机更新。指导城市老旧功能片区和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统筹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监督指导城市既有建筑保留利用、更新改造工作。监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负责房屋使用安全、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

    (十二)指导村镇建设。拟定村镇建设政策并监督实施。负责指导村镇建设管理工作,组织村镇专项建设示范。指导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

    (十三)负责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管理。贯彻实施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政策,承担绿色建筑评价及建筑能效测评标识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发展。

    (十四)负责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相关工作。

    (十五)负责全区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具体交由相关执法队伍承担,并以部门名义统一执法。

    (十六)负责全区城建档案归档与管理工作,指导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管理工作。开展城乡建设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

    (十七)承办区委和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和后勤保障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政务公开、电子政务、安全保密等工作;承担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群、干部人事、机构编制、队伍建设、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等工作;承担本系统综合考核、督查督办工作;统筹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承担机关学习宣传、新闻发布等工作。

    (二)法制科。统筹协调住房和城乡建设依法行政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建设领域的法律、法规、规章,承担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调解、听证、依申请信息公开等工作;指导审查规范性文件报备工作;负责普法工作,开展相关宣传、培训;监督指导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负责清理拖欠工程款及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负责组织人员参加法制培训;负责牵头处理信访投诉;负责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三)发展计划科。会同财政部门筹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监督管理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性资金的使用;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机关财务工作;监督所属单位财务、审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直管公房资产;承担综合统计工作。

    (四)住房保障科(区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组织编制廉租住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合作建房、公共租赁住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安置房及保障性住房项目的管理;承办区级廉租住房资金安排的有关事项;监督房改售房资金的管理;承担区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住房货币化分配、租金改革、公有住房出售及资助购房的审批;负责住房改革资金缴交归集,住房补贴资金、公有住房出售收入的管理;对直管公房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五)房地产开发和市场科。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交易管理工作,规范城镇房地产交易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监督房地产中介机构和租赁企业市场行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估行业的监督管理;承担房地产估价机构备案管理工作;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等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管理;负责对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金实施监管;负责全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管理;承担房屋转让、抵押等交易合同登记备案管理;承担商品房销售管理,负责对全区房地产开发项目资本金和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监管;负责本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行业统计工作;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承担房地产开发建设方案备案、项目资本金监管、新建商品住宅交付使用规定等制度的监督执行职责;推进房地产业行业、房地产中介行业等诚信体系建设;统筹推进“两江四岸”建设相关工作。

    (六)房屋征收科。编制年度房屋征收计划;对房屋征收项目立项要件资料进行审查;负责房屋征收项目程序推进;指导征收范围内房屋基本情况的调查登记工作;组织房屋征收项目评估机构选定工作;拟订征收补偿方案;负责组织听证会、法定要件公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承办房屋征收涉及的行政复议及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等工作;负责征收补偿资金管理;负责指导征收项目的档案管理;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开展工作;承担区房屋征收办公室日常工作;统筹推进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拟定全区城市棚户区改造政策和年度改造计划并监督实施。

    (七)物业管理科。负责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及老旧小区改造提升工作;贯彻、宣传物业管理政策法规;指导监督物业服务行业开展工作;负责物业小区物业服务区域和物管用房的确认工作;负责物业合同备案工作;依法对物业服务企业进行行政监管;指导处理物业管理中的重大矛盾纠纷;负责物业管理活动的日常监管;指导监督商品房物业维修资金和其他房屋维修资金管理。

    (八)建筑管理科。监督管理建筑市场,推进工程建设领域诚信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行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及从业人员资质资格管理;编制和发布地方建设工程造价计价依据,监督建设工程造价活动;负责建筑企业人员相关业务培训;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监督推进建筑节能及建设科技进步;推进编制装配式建筑发展。

    (九)行政审批科。负责全区区级权限内建筑业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负责城镇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市政工程的初步设计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设工程档案专项验收、建筑能效(绿色建筑)测评;负责施工图审查备案;负责区报建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负责办理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负责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受理审核保障性住房申请;负责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及验收相关工作;承担牵头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审批制度改革相关工作,负责委系统行政审批和公共服务事项。

    (十)城乡建设科。拟订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承担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前期研究工作;参与评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负责全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重大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办公室日常工作;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承担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和村镇传统风貌区的保护建设管理工作;指导农房建设和农村危房改造。

    (十一)质量安全科。监督管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组织或参与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住房和城乡建设安全应急调度职责;负责房屋使用安全、房屋安全鉴定和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对全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行为进行监督管理,指导住房和城建档案工作。

    (十二)管线管理科。负责建立城市管线综合管理协调机制;负责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和城市排水(雨水、污水)管网建设维护管理;负责城镇排水监测的监督管理;承担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的管理工作;承担城市排水防涝牵头工作;统筹开展城市黑臭水体整治,海绵城市建设,市政消火栓建设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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