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55T/2022-00040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8-21 | [ 发布日期 ] | 2021-08-25 |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区国土分局、区农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分局、区城市管理局、区文化委、区交委、区城乡建委: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现将相关单位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模板印发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区国土分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模板;
二、区规划分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模板;
三、区城市管理局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事项模板;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关于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和要求,结合“证照分离”改革大力推行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我市有关规定,现决定,自2018年12月11日起,我部门对《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告知承诺,申请材料目录见附件。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许可》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为:重庆市九龙坡区区域的公民、法人(行政相对人)申领《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许可文书》。
我部门有权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将尽快随机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我部门将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我部门将建立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我部门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将该情况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申请人、被许可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审批方式。
对申请《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许可》,申请人不愿意作出承诺的,我部门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
重庆市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20 年 月 日
《因工程建设需要拆除、改动、迁移
供水、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审批行政
许可》告知承诺申请材料
目 录
一、城市排水设施接沟申请表;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备查);
三、项目排水管网竣工图(纸质版和电子版各1份);
四、接沟示意图;
五、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环保部门出具前,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按照管网竣工图确定具备接入条件后提出踏勘意见)。
六、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可选)
七、接入非市政部门直管排水管网设施的,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书。
申请人的承诺
申请人就申请许可的行政许可事项,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保证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保证电子文件和纸质资料的一致性,所作承诺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自认满足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技术要求;
(四)能够在约定期限内,提交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告知的相关材料并按时缴纳相关行政收费;
(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规定,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重信守诺,维护良好的信用记录,并主动接受政府、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舆论的监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六)上述陈述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七)愿意承担不实承诺、违反承诺的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损失;
(八)对有关许可文书颁发后从事许可的有效期予以确认和承诺;
(九)本承诺书在“信用重庆”等网站上公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
九龙坡区城市管理局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告知
按照《重庆市工程建设项目行政许可告知承诺办法(试行)》,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就行政许可事项告知如下:
一、许可依据
本行政许可的依据为:
1.《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2.《重庆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
3.《重庆市城市排水设施管理办法》。
4.《物权法》
二、法定条件
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不影响车辆和行人通行;
2.申请人应当提交申请书、施工设计图以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申请人应当提交环保部门核发的项目环境评价批复及方案,初设阶段市政部门对于项目排水管网的协办意见。
4.不得侵犯非市政部门直管排水设施产权单位物权。
三、应当提交的材料
根据许可依据和法定条件,本行政许可事项获得批准,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城市排水设施接沟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图(原件备查);
3.项目排水管网竣工图;
4.接沟示意图;
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环保部门出具前,由市政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现场踏勘,并按照管网竣工图确定具备接入条件后提出踏勘意见)。
6.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可选)
7.接入非市政部门直管排水管网设施的,产权单位出具的同意书。
四、已经提交和需要补充提交的材料
1.下列材料,申请人已经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2.下列材料,申请人应当
□在 年 月 日前提交
□在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对承诺内容是否属实进行检查时提交:
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第 项。
五、承诺的期限和效力
申请人愿意做出承诺的,在收到本告知承诺书之日起三日内作出承诺。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行政许可的决定。
申请人逾期不作出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实施行政许可。申请人作出不实承诺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依法及时作出处理,并由申请人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监督和法律责任
申请人应当在本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应补充的材料。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且无法补正的,将不予以颁发行政许可文书。
本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将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尽快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被许可人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机关依法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并办理注销手续,因被许可人自身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均由申请人承担。
七、诚信管理
对申请人、被许可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被许可人作出不实承诺的,应当记入申请人、被许可人诚信档案,并对该申请人、被许可人以后在本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的许可方式。
重庆市九龙坡区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
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代章)
2019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