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009292855T/2022-00052 | [ 发文字号 ] | |
[ 主题分类 ]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 体裁分类 ] | 公文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 | ||
[ 成文日期 ] | 2021-01-13 | [ 发布日期 ] | 2021-01-20 |
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相关流程
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证明事项告知承诺相关流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根据市政府办公厅《重庆市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渝府办发〔2021〕9号)文件要求,按照4月2日区政务服务告知承诺改革工作会会议安排,现就九龙坡区住房城乡建委进一步做好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告知内容
申请人在向区住建委申请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暂定三级及以下)时,区住建委以书面形式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以及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区住建委不在索要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人的办公场地证明。
二、工作流程
告知承诺流产含受理及核查2个阶段。
(一)受理阶段。申请人提出房屋证明使用申请时,可自主选择是否才去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不愿配合事中事后核查的(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按原流程办理。申请人选择采用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可填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二)核查阶段。由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科会同房屋市场开发科联合进行抽查,核实所交承诺书是否真实,如核查发现申请单位承诺不实,三年内不允许其办理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信用管理
区住房城乡建委行政审批科将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情况形成信用记录,并将认定的相关信用行为名单予以上报公布。对信息中涉及到的个人信息和商业机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做好保护工作。
附件: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附件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核定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 年〕
一、基本信息
(一)申请人
(法人)
单位名称:
证件类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地 址: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
名 称:
联 系 人: 联系方式:
二、行政机关告知
(一)证明事项名称:申请人办公场所
(二)证明用途:房地产资质办理
(三)告知承诺的适用对象
本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替代证明,申请人不愿承诺、无法承诺或者不愿配合行政机关事中事后核查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
(四)承诺的方式
本证明事项采用书面承诺方式,申请人愿意作出承诺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交申请人签字或盖章后的告知承诺书原件。
(五)承诺的效力
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条件、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后,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而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事项。
(六)行政机关的核查权力
包括核查时间、标准以及方式;
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应依法公开承诺书、明确公开范围及时限等内容。
(七)不实承诺的责任
申请人承诺是否属实的信用记录将纳入重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导入全市统一的告知承诺系统。对执意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三年之内不允许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三、申请人承诺
申请人现作出下列承诺:
(一)已经知晓行政机关告知的全部内容;
(二)自身符合行政机关告知的条件、标准和要求等,具体是:
(三)本告知承诺文书中填写的基本信息真实、准确,若违反承诺或作出不实承诺的,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愿意配合行政机关依法对上述内容进行调查、核查、核验,具体核查方式包括:
会同委房屋市场开发科进行抽查核实。
(五)上述承诺是申请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 行政机关:
(签字盖章) (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两份,行政机关与申请人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