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安华福房屋管理中心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告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项规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信用档案,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其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转租、出借的;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现将2021年11月依规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公示如下:
序号 | 姓名 | 房号 | 解除租赁合同时间 | 解除租赁合同原因 |
1 | 李某 | A10-29-4 | 2021年11月 | 连续欠租6个月 |
2 | 林某 | D6-4-11 | 2021年11月 | 连续欠租6个月 |
3 | 赵某 | A14-23-6 | 2021年11月 | 合同到期且欠租2个月 |
民安华福房屋管理中心
2021年11月17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