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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安华福房屋管理中心关于解除租赁合同的通告

日期:2021-11-17

根据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第九条(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项规定,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并将有关情况记入乙方信用档案,相关规定按照《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执行,其具体违规行为如下:

  1. 采取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 转租、出借的;

  3. 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 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 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现将202111月依规依约解除租赁合同房屋公示如下:

序号

姓名

房号

解除租赁合同时间

解除租赁合同原因

1

李某

A10-29-4

202111

连续欠租6个月

2

林某

D6-4-11

202111

连续欠租6个月

3

赵某

A14-23-6

202111

合同到期且欠租2个月

民安华福房屋管理中心

202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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