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008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3〕第008号
当 事 人:重庆恒逸宁医养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旭
地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九龙镇兴堰路1号7幢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重庆恒逸医养中心装饰工程中,未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使用;2.处罚款16.5万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