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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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013号

日期:2023-09-01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3〕第013

人: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金钊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114-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九龙坡区通用橡胶厂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中,未按要求编制基坑开挖支护专项方案,违反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深基坑高边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根据《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2万元,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 8  28 

(九龙)建罚〔2023〕第013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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