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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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025号

日期:2023-06-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人:重庆同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永琴

     址: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西沱镇万家路180号附9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九龙坡区通用橡胶厂地块房地产开发项目劳务施工过程中将承包的外架及安全防护工程、基础土石方工程劳务作业再次分包。你(单位)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

主要证据有:《基础土石方工程劳务施工合同》、《外架及安全防护工程劳务施工合同》、《九龙坡橡胶厂28亩项目劳务工程分包合同》、《情况说明》、调查询问笔录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14250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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