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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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027号

日期:2023-09-05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3〕第027

人:重庆浅溪深泉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小春

     址:重庆市九龙坡区龙腾大道209号1幢商业附1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重庆通用晶城商业项目简装工程”项目中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违反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现场照片、现场检查(勘验)笔录、房屋租赁合同、简装工程合同。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罚款23031.57元,2.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 9  1 

(九龙)建罚〔2023〕第027号.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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