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02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3〕第029号
当 事 人:鑫炜吉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利平
地 址:四川省宜宾市江安县江安镇竹都大道西段金盾公寓6号楼1-14-6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陈家坪小学扩建项目(一期)项目施工现场裸土未覆盖、未采取洒水抑尘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现场照片,整改回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贰万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