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第059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3〕第059号
当 事 人:重庆嘉逊建筑营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范金钊
地 址:重庆市北部新区泰山大道西段2号1幢14-1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招商巴山项目大杨石组团K分区(九龙坡区大杨石组团K分区K01-1-2/09地块)”项目中存在未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施工的行为,违反了《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现场检查笔录,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
根据《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罚款32724.12元。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可以到九龙坡区行政审批服务大厅(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总额不得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