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3〕第06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3〕第064号
当 事 人:重庆三佳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朝福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福民路38号22幢15-3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在“盛资尹朝社(印江州)四期项目项目”中存在违法分包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问题线索移交函、调查询问笔录、劳务分包合同、水电安装劳务分包协议、材料购买支付凭证、水电材料对账单、终止劳务分包合同协议等证据证实。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对你单位处32940元的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九龙坡区行住房和城乡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