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4〕第004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4〕第004号
当 事 人:重庆永信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罗扬
地 址:重庆市经开区长生桥镇江峡路1号10幢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重庆永信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九龙坡区九滨路“新天泽江上云境”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施工泥浆处理不到位,未经沉淀直排下游管网”行为,违反《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主要证据有: 违法行为线索移交表、调查询问笔录、违规施工现场图片、整改回复材料 等证据证实。
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警告。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