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公示(九龙)建罚〔2024〕第006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九龙)建罚〔2024〕第006号
当 事 人:重庆权路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念
地 址:重庆市南岸区同景路3号2-52号
经查,你(单位)有下列违法事实: 在九龙坡区石桥铺街道“保利中交云上雅集”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塔式起重机吊管浇筑混凝土”行为 ,违反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八条:国家对严重危及生产安全在工艺、设备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的规定。
主要证据有: 违法
行为线索移交表、调查询问笔录、违规施工现场图片、整改回复材料、劳务分包合同 等证据证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七项的规定,本机关对你(单位)特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对你单位处以20000元的罚款。
你(单位)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应当到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展计划科(账号:50001034100050005086)缴纳罚款。逾期拒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数额不超过本金。
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形外,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