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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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公告、征收决定

日期:2023-08-07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因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于2023318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九龙坡区五龙庙电力三村1-3号大集体幼儿园以及征收范围内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签约期限:从2023325日起至202348日止,共计15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现场办公地址:九龙坡区杨家坪正街13号银都大厦8楼,办公电话:023-68612575,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318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规定,现决定对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被征收企业1家(重庆发电厂),非住宅建筑面积121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   

项目征收红线图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318

附件

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

征收红线图

附件2

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

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九龙坡区五龙庙电力三村1-3号大集体幼儿园以及征收范围内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

(二)征收证载房屋建筑面积121平方米,以及部分未经登记建筑。

(三)被征收企业1家(重庆发电厂)。

(四)签约期限: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实施。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重庆同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参考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渝府发〔202214号)。

(六)《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九龙坡府办发〔202294号)。

(七)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295号)。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四、征收补偿对象

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本项目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实施单位按规定计算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的货币金额,支付完毕后补偿终结。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认定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地产权属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性质、用途,以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档案的记载为准;被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面积以权证载明或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书为准。

2.征收个人房产的,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一个产权户(含共有产权)。

(三)未经登记建筑的处置办法详见附件。

六、被征收房屋预评估价格

序号

房屋

用途

建筑

年代

房屋结构

是否成套

土地 性质

预评估单价(元/㎡)

备注

1

幼儿园

70年代

砖柱砖墙

划拨

7210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科目

(一)价值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为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

2.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评估价值。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

(二)损失补偿

1.装饰装修补偿

装饰装修按住宅房屋修建年代给予补偿,房屋修建时间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

120101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照500/平方米补偿;200011日至200912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80/平方米补偿;199011日至199912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60/平方米补偿;198011日至198912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40/平方米补偿;即以每10年减少20/平方米的标准类推,但最低不得少于380/平方米。若被征收人认为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应高于上述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由该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2)实际用于经营、办公的非住宅可参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标准执行。

2.设施设备补偿

1)非民用水、电、气表的补偿标准

对被征收人能够提供商业或工业的水、电、气表初装发票(或工程合同)的,按照发票(或工程合同)金额进行补偿,不能提供发票的,根据相关水电气部门提供的原始查档资料或证明材料进行补偿。

2)民用水、电、气、闭路等其他附属设施设备补偿标准

被征收人非商业或工业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征收时按所涉相关部门规定的现行收费标准予以补偿。

水表:总表600/个;电表:总表600/个;天然气表:3500/个;有线闭路:450/户;宽带:300/户;分体式空调拆装费:200/台。

3)大型变压器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1110/KVA的标准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根据评估予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4.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三)奖励补助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非住宅、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20元/平方米·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长不超过签约期限。

3.搬迁补助

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1次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四)特别说明

1.征收范围内既有有证建筑又有未经登记建筑,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视为一户,有证建筑和未经登记建筑在征收签约期内全部签订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2.除特别说明外,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为产权证载建筑面积;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八、提交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土地)所有权人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4.征收补偿安置款项账户信息以及完税证明等相关资料;

5.水表、电表、气表、闭路电视销以及专用变压器等相关附属设施的销户手续;

6.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二)办理程序

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补偿体量签订协议领取房屋(土地)补偿费腾空交被征收房屋(土地)领取相关奖励费—完成附属设施及相关权证注销手续—结算领取征收补偿尾款。

九、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318

附件

轨道交通18号线建设工程(电厂站四期)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方案

根据对征收范围未经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情况,对征收公告签约期内主动搬迁的未经登记建筑实际拥有人,予以一定的搬迁补助或补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41日前)企业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原则上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房屋评估价的80%补偿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有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200811日前)企业修建并经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许可审批的未经登记建筑物,根据许可审批确定的用途和面积,参照同类有证建筑100%予以评估补偿,但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征收范围内其他同类有证建筑。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41日起至20071231日期间),企业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房屋实际拥有人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分别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即199041日后)至对应房屋征收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公布之前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且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三项或第(二)款第二、三项情形的,按照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残值补助。其中,简易结构为200/平方米、砖木结构为400/平方米、砖混结构为600/平方米。

五、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发布前修建的构筑物,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六、搬迁期内没有自愿拆除搬迁的违法建筑,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和辖区镇街依法按程序认定并予以处置。

七、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处置的未经登记建筑在正式签约期内没有协议搬迁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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