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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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公告、征收决定

日期:2023-11-24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公告

                                

因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的需要,区人民政府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于2023年2月20日决定对该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实施征收,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1。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项目名称: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

二、征收范围:石坪桥建筑一村12栋。

三、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2。

四、签约期限:从2023年3月2日起至2023年3月31日止,共计30天。

五、房屋征收部门: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六、征收实施单位: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七、现场办公地址:石坪桥建筑一村12栋1-1号,办公电话:68630339,办公时间:9:00-12:00,14:00-18:00。

八、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九、被征收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1.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收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2.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附件1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收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决定

因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建设的需要,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和《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府发〔2022〕14号)等规定,现决定对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实施征收,并收回被征收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

房屋征收共涉及被征收人30户(其中住宅30户、非住宅0户),建筑面积1142.78平方米(其中住宅建筑面积1142.78平方米,非住宅建筑面积0平方米),具体征收范围详见附件。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房屋征收的组织实施工作,依法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被征收人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红线图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2月20日

附件2

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

补偿方案

为全力推进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该片区实际情况,特制定《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补偿方案》如下:

一、征收项目基本情况

(一)征收范围: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以及征收范围内其他国有土地上房屋和附属物。

(二)面积:1142.78平方米。

(三)户数:30户。

(四)签约期限:以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房屋征收公告为准。

二、征收实施单位、评估机构

(一)该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具体工作由重庆市九龙坡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委托重庆征创住房服务有限公司实施。

(二)该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工作,由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四川恒通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

三、征收补偿参考的政策法规依据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

(三)《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四)《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渝府发〔202226号)

(五)《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九龙坡府发〔202214号)

(六)《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标准》(九龙坡府办发〔202294号)

(七)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办法(九龙坡府办发〔202295号)

(八)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

四、征收补偿对象

(一)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持有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产权人。

五、征收补偿办法

(一)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补偿有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行选择其中一种补偿方式。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房屋征收部门按规定计算价值补偿、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的货币金额,支付完毕后补偿终结。

2.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供其选择,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1)产权调换实行公开房号,由被征收人在规定的选房范围内选择。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且其建筑面积大于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房源中最大建筑面积的,被征收人可以申请产权调换多套住宅,但用于产权调换的多套住宅总评估价值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

3)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其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交纳;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与被征收房屋相等建筑面积部分的首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房屋征收部门交纳,超出面积部分由被征收人交纳。

按第(2)项规定实施产权调换多套住宅的,前款规定的产权调换房屋建筑面积按多套房屋总建筑面积计算。

(二)被征收房屋基本情况认定方式

1.被征收房屋的性质、结构、用途和面积,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的记载为准。

2.征收个人房产的,一个房屋所有权证(房地产权证)为一个产权户(含共有产权)。

(三)公摊系数政策

1.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按照15%的公摊系数计算应补偿面积;被征收住宅的公摊系数高于15%的,按实际面积计算应补偿面积。

2.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公摊系数低于或等于15%,其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用于产权调换的住宅公摊系数高于15%的,其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房屋征收部门承担,未超过部分对应的公摊面积费用由被征收人承担。

(四)最低住房保障政策

征收范围内的住宅,以产权户(含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为单位,按照上述办法第(三)款规定计算后小于45平方米的,在征收项目公布前,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及其配偶在中心城区(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没有其他国有土地上产权住宅,经被征收人(含公房承租人)申请,区房屋征收部门核实,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公示3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可按照建筑面积45平方米计算房屋补偿。对不符合上述条件骗取保障性补偿的,经查实,依法追回保障部分补偿,并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六、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

序号

房屋

用途

建筑

年代

房屋结构

是否成套

土地性质

评估单价(元/㎡)

备注

1

住宅

70年代

混合

划拨

13530

建筑一村12

2

住宅

70年代

砖木

划拨

13400

建筑一村12栋旁未登记建筑

七、被征收房屋的补偿科目

(一)价值补偿

1.房屋价值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房屋补偿面积的评估价值。房屋补偿面积由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按规定享受公摊系数政策补足部分面积,以及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组成。

2.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补偿

按照《重庆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评估价值。容积比值小于1的土地面积为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总和部分。

(二)损失补偿

1.装饰装修补偿

装饰装修按住宅房屋修建年代给予补偿,房屋修建时间以房屋权属登记档案记载的时间为准:

1201011日以后建成的房屋,按照500/平方米补偿;200011日至200912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80/平方米补偿;199011日至199912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60/平方米补偿;198011日至19891231日期间建成的房屋,按照440/平方米补偿;即以每10年减少20/平方米的标准类推,但最低不得少于380/平方米。若被征收人认为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应高于上述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由该房屋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

2)实际用于经营、办公的非住宅可参照本方案住宅房屋装饰装修标准执行。

2.设施设备补偿

1)民用附属设施

存在行业标准的,从其标准规定,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下述标准执行:总水表:600/户,分水表:500/个;总电表:600/户,分电表:500/个;天然气:3500/户;闭路:450/户;宽带:300/户;空调拆装:200/台。本条涉及的以缴费户为单位。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上述标准给予补偿;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水、电、气、闭路、宽带不给予补偿,由征收人恢复,不另行收费。

2)非民用附属设施

大型变压器按照发票或合同金额补偿,不能提供安装发票或合同的,按照1110/KVA的标准补偿;其他附属设施根据评估予以补偿。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征收非住宅,且在征收项目公布前2年内有合法有效营业执照及完税凭证的,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6%一次性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5‰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停产停业期间按照协议约定计算。提供了临时周转房的,不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房屋征收部门未按协议约定日期交付产权调换房屋,导致过渡期限延长的,自逾期之月起每月按照房屋评估价值的5‰加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前款规定,且用于生产制造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可以适当提高,提高幅度不超过前款规定补偿标准的50%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而实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应当按照住宅进行评估、补偿;被征收房屋产权人、房屋坐落与市场主体注册登记、税务登记的证明一致,且在征收项目发布前连续合法经营2年以上并能够提供相应完税凭证的,可以结合实际用途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即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处置。

4.市场主体的设施设备补偿

搬迁后不丧失使用价值的,搬迁补助费按照所搬迁设施设备折旧后净值的20%计算;搬迁后丧失使用价值的,参照评估价值予以补偿。除房屋征收部门有专门要求外,补偿后的设施设备由被征收人自行拆除、搬离。   

(三)奖励补助

1.补偿方式选择的引导奖励

1)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12%给予奖励,非住宅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的5%给予奖励;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或者货币补偿,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给予3个平方米的奖励。

2.单户提前签约奖励

1)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的,根据提前天数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具体标准为住宅:500/·日,非住宅:20元/平方米·日;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提前天数,自签约之日起计算,截止签约期限届满之日,最长不超过签约期限(在集中签约期内签约的,视为在签约期首日签约)。

3.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按照30000/户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4.搬迁补助

1)根据被征收房屋用途计算搬迁补助,具体标准为:住宅:2000/·次,商业、办公、业务用房:30元/平方米·次,生产用房:40元/平方米·次;同一产权房屋中既有住宅又有非住宅的,分别计算奖励。

2)被征收人原则上享受1次搬迁补助;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且在签约期限内签约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或者在签约期限内主动搬迁的,享受2次搬迁补助。

5.临时安置补助

1)选择产权调换的,以被征收产权户(含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为单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以内的按1400/·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80㎡(含50㎡)的按1600/·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150㎡上的(含80㎡)的按1800/·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上的(含150㎡)的按2000/·户标准发放。

2)临时安置补助从签协议并交旧房时开始发放。期房安置的以首套安置房公告接房时为截止时间,接房时另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现房安置的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补助。

(四)特别说明

1.征收范围内既有有证建筑又有未登记(无证)建筑,有证建筑和未登记(无证)建筑视为一户,有证建筑和未登记(无证)建筑在征收签约期内全部签订协议的,按标准给予单户提前签约奖励;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有证建筑和未登记(无证)建筑的搬迁交房的,按标准给予单户按期搬迁奖励。

2.除特别说明外,损失补偿和奖励补助中的户系指被征收房屋的产权户和经认定公示的公房承租户;被征收房屋面积系由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的面积组成;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系指被征收房屋产权证载建筑面积和按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障政策补足部分面积所对应的评估价值。

八、用于产权调换的房源基本情况(详见附件)

九、产权调换方式选房办法

(一)先签订协议先选房。被征收人自愿签订意愿单并选择产权调换方式时,可预选安置房。被征收人应在选房3日内签订协议,协议生效后预选房源即为首批选定房源;在选房3日内未签订协议的,所选房屋作废,同时该房屋纳入可选房源供其他被征收人选择。

(二)被征收人选定安置房屋后,不得变更。

(三)签约期首日选房签约户数在两户及以上时,采用抽签方式确定选房及签约顺序。

十、提交要件及办理程序

(一)被征收人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应提交以下要件

1.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原件或其它合法产权证明文件;

3.水表、电表、气表销户手续;

4.闭路电视销户手续;

5.房屋所有权人不能到现场办理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房屋征收相关要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张。

房屋所有权人已故的,可依法由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办理相关手续,但须提供经公证处出具的明确继承人的公证资料及相关佐证资料、证件。

(二)办理程序

1.货币补偿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意愿单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协议生效签订协议后7日内腾空交房后领取相关费用。

2.产权调换办理程序:确认证件签订意愿单并确认选择产权调换方式预选安置房选房3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协议后7日内腾空交房后领取相关费用。

十一、其他

本方案中未予明确规定的事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重庆市、九龙坡区相关配套政策文件执行。

附件:1.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住宅安置房源表

2.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住宅安置房源明细表

3.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方案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

                2023220


附件1

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住宅安置房源表

安置房

名称

安置房地点

安置房

情况

土地

性质

安置价格

建筑面积

(元/㎡)

设 施

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费发放

临时安置

方 式

九龙西苑

白彭路410

清水房

划拨

4800

被征收人原有的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等附属设施,征收时不予补偿。征收人在产权调换房屋中安装水表、电表、天然气表、闭路电视,不另收费。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以内的按1400/·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0-80㎡(含50㎡)的按1600/·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80-150㎡的(含80㎡)的按1800/·户标准发放;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50㎡以上的(含150㎡)的按2000/·户标准发放。

现房安置的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

临时安置期间的住(用)房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

龙城静园

九龙坡区大堰六村

清水房

划拨

9100

筑锦尚堰

九龙坡区兴堰路2

清水房

划拨

9550

注:安置房屋的土地性质以权证载明的土地性质为准。


附件2

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住宅安置房源明细表

九龙西苑(现房)、筑锦尚堰(现房)、龙城静园(现房)以下房屋接房时面积以有资质的测绘单位出具的测绘报告为准。

序号

安置房名称

栋号

楼层

房号

户型

建筑面积(㎡)

套内面积(㎡)

公摊系数(%

套数

1

九龙西苑

(现房)

10

24,28

2号房

两室一厅

64.78

48.9

32.48

2

24

5号房

两室一厅

64.78

48.9

32.48

1

28

9号房

两室一厅

65.67

49.57

32.48

1

9

17

4号房

两室一厅

65.55

49.57

32.24

1

18,19,20

3号房

一室一厅

48.81

36.91

32.24

3

19,20

6号房

单间配套

39.98

30.23

32.24

2

22

筑锦尚堰

2号楼

1

4号房

两室两厅

66.42

55.05

20.65

1

2,4,24,27

4号房

两室两厅

66.52

55.13

20.65

4

28-31

4号房

两室两厅

69.92

57.95

20.65

4

31

7号房

两室两厅

69.92

57.95

20.65

1

3

龙城静园

(现房)

3号楼

1-7,10,14,18

3号房

两室两厅

79.68

64.78

23

10

合计









30



附件3

石坪桥建筑一村片区房屋征收项目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建筑处置方案

根据对征收范围未登记建筑调查认定情况,对征收公告签约期内主动搬迁的未登记建筑实际拥有人,予以一定的搬迁补助或补偿: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年4月1日前)企业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原则上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房屋评估价的80%补偿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有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2008年1月1日前)企业修建并经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许可审批的未经登记建筑物,根据许可审批确定的用途和面积,参照同类有证建筑100%予以评估补偿,但补偿标准不得超过征收范围内其他同类有证建筑。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至《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施行前(即1990年4月1日起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房屋实际拥有人仅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分别进行评估补偿。其中,奖励、补助参照同类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施行后(即1990年4月1日后)至对应房屋征收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公布之前修建的未经登记建筑物,且不符合上述第(一)款第二、三项或第(二)款第二、三项情形的,按照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残值补助。其中,简易结构为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600元/平方米。

五、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发布前修建的构筑物,按评估结果给予补助。

六、搬迁期内没有自愿拆除搬迁的违法建筑,由区规划自然资源局、区城市管理局和辖区镇街依法按程序认定并予以处置。

七、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在正式签约期内没有协议搬迁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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