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龙坡府办发〔2016〕292号)《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证)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证)建筑处置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证)建筑处置办法》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
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
未登记(无证)建筑处置办法
一、以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为牵头单位,区规划分局、项目所在地街镇为责任单位,区市政园林局、区公安分局、区国土分局、九龙坡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为协办单位,共同协作完成对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证)建筑的调查、认定和处理。
二、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由区房屋征收部门、所在地街镇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征收范围内未登记(无证)建筑房屋情况的调查摸底。
三、区规划分局、项目所在地街镇、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调查摸底情况,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无证)建筑进行公示。未登记(无证)建筑实际拥有人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7天以内在指定地点提交相关凭证材料。
四、项目所在地街镇、社区在公示后,对实际拥有人逐户开展调查核实工作,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未登记(无证)建筑建设年代的认定、是否当事人唯一居所及家庭常住人口情况的核查,并将认定核查结果报区房屋征收部门。
五、区规划分局、项目所在地街镇、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街道社区的认定核查结果,对征收范围内的未登记(无证)建筑调查情况进行第二次公示。
六、区规划分局根据二次公示情况,依法对违法建筑予以处置。
七、区房屋征收部门根据第二次公示情况,动员未登记(无证)建筑实际拥有人搬迁,对正式签约期内主动搬迁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实际拥有人,予以一定的搬迁补助或补偿:
(一)“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个人修建的未登记(无证)建筑,按照每户总量不超过100平方米的标准(含有证建筑面积),原则上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房屋评估价的80%补偿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有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个人修建的取得了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部分许可审批或国有企业建设并分配给职工居住的未登记(无证)建筑,根据许可审批明确的用途按照有证建筑进行评估补偿,未明确用途的按照有证住宅房屋进行评估补偿。未登记(无证)建筑不享受45平方米最低住房保障政策,但取得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相关手续的可以享受45平方米最低住房保障政策。
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个人修建的未登记(无证)建筑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分别进行评估补偿。
上述未登记(无证)建筑的奖励、补助参照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二)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企业修建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原则上参照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房屋评估价的80%补偿安置,但最高不得超过有证住宅房屋评估价格。
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企业修建的有建设、规划等建设管理部门部分许可审批的未登记(无证)建筑,最高按照征收范围内同类有证房屋进行补偿安置。
2007年12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前企业修建未登记(无证)建筑仅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按照房屋建安成本和土地成本分别进行评估补偿。
上述未登记(无证)建筑的奖励、补助参照有证建筑进行处置。
(三)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至该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发布一年前修建的违法建筑,按照建筑结构类型分别给予残值补助。其中,简易结构为2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为600元/平方米。
(四)被征收人既有有证房屋,也有参照有证建筑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底政策后,其未登记(无证)建筑按建筑结构类型给予残值补助。若被征收人主动放弃有证房屋最低住房面积保障的,参照有证建筑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按第七条的规定给予补偿。
被征收人既有合法建筑,也有违法建筑的,按有关规定享受最低住房保底政策时,其违法建筑面积冲抵住房保障面积后的剩余面积,可按照房屋结构类型给予残值补助。
(五)1990年4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实施之后至2007年12月31日《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实施之前修建违法建筑,该建筑实际拥有人户口在九龙坡区域内,且是唯一居住地并在签约期内主动搬迁的,经核查公示和区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同意,在领取残值补助后,根据安置房源配置情况,并经区房屋征收部门同意,可申请以租赁方式给予一处住房居住。
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以内的,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在4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
建筑面积在40-60平方米(含60平方米)以内的,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
建筑面积在60-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内的,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在65平方米以内的房屋;
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可申请承租建筑面积在80平方米以内的房屋;
承租人必须按照200元/平方米缴纳保证金,按照公房租金标准缴纳房屋租金,并按租住小区收费标准缴纳物业管理费。
以上租赁住房计入项目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管理。
(六)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实际拥有人可选择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如该建筑实际拥有人户口在九龙坡区域内,且是唯一居住地并在签约期内主动搬迁的,选择货币安置后无力购买新房,在安置房源允许情况下,取消货币补偿补助费、货币奖励费、设施设备费用后,实际拥有人可将剩余安置费用作为房屋租赁专项保证金,承租一处住房居住。
在租赁人有条件购买时,可按房屋被征收时安置房价格购买其居住的租赁房。
承租人必须按第(五)条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物业管理费,当承租人购买租赁房时所缴纳租金可冲抵房款。
以上租赁住房计入项目征收成本,由政府统一管理。
(七)该项目暂停办理有关手续通知发布前一年内,抢搭抢建的违法建筑不予补助,并依法予以处置。
八、正式签约期内没有协议搬迁的违法建筑,由规划部门会同征收项目所在街镇依法对违法建筑作出处置。
九、经认定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在正式签约期内没有协议搬迁的,由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依法申请司法强制执行。
十、区征收实施单位应依据九龙坡区政府印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中有关未登记(无证)建筑的相关政策,配合区规划部门和所在街镇做好未登记(无证)建筑处置工作。
十一、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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