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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坡府办发〔2017〕10号)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日期:2021-04-10






九龙坡府办发〔201710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偿补助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高新区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偿补助标准》已经区政府第11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区政府办公室于20161125日印发的《关于印发<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偿补助标准》(九龙坡府办发〔2016288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

重庆市九龙坡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补偿补助标准


一、特别奖奖励标准

(一)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签约期限内,住宅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按照500/㎡(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实际建筑面积指权籍证载面积以及经认定参照有证建筑处置的未登记建筑面积)的标准给予提前签约特别奖;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后,住宅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并交房的,给予其提前搬迁特别奖30000/户。

(二)征收范围内住宅被征收人既有有证房屋也有未登记(无证)建筑的,有证房屋和未登记(无证)建筑按一户计奖,有证房屋和未登记(无证)建筑在征收签约期内全部签订协议的,按照500/㎡(按照被征收住宅房屋实际建筑面积计算)的标准给予其提前签约特别奖;住宅被征收人在签约期限内签订补偿协议,并在房屋征收公告确定的期限内全部完成有证房屋和未登记(无证)建筑的搬迁并交房的,给予其提前搬迁特别奖30000/户。

二、安置房增购标准

在安置房源允许的情况下,如被征收人家庭人口较多或因特殊原因需要增大住房面积的,经征收人同意,在被征收房屋价值对应的可调换安置房面积基础上,原则上可申请以安置价最多增购45㎡;增购面积超出45㎡以上部分,以安置房源的超面积购买价结算。

可调换安置房面积、临时安置费均以首套安置房为计算和发放依据。

被征收人申请并经征收人同意补充安置的,补充安置协议签订人必须是直系亲属或暂停办理手续发布之日前的户籍人口。

三、临时安置费支付标准

杨家坪、谢家湾、石坪桥、黄桷坪、石桥铺、渝州路、二郎街道和九龙镇地区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照50以下每户每月1200元,50-80(含50)每户每月1400元,80-150(含80)每户每月1600元,150(含150以上每户每月1800的标准支付。

华岩镇、中梁山街道地区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照50以下每户每月900元,50-80(含50)每户每月1000元,80-150(含80)每户每月1100元,150(含150以上每户每月1200的标准支付。

白市驿镇、西彭镇、铜罐驿镇、陶家镇、走马镇、含谷镇、巴福镇、金凤镇、石板镇地区被征收人的临时安置费按照50以下每户每月700元,50-80(含50)每户每月800元,80-150(含80)每户每月900元,150(含150以上每户每月1000的标准支付。

现房安置发放6个月临时安置费。期房安置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并交旧房之日起,至公告通知接房之日止计算实际临时安置月数,并增加6个月作为新房装修期发放临时安置费。

经认定参照有证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的临时安置费参照以上标准执行;被征收人既有有证建筑又有参照有证房屋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的,合并计算面积后,按一户计算临时安置费。

四、国有空地奖励、补助标准

参照非住宅补偿安置相关标准给予国有空地补助、奖励,具体补助、奖励类别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入补偿安置方案。

五、住改非停产停业补偿标准

住改非”房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根据楼层、坐落等具体情况按房屋实际经营面积评估价值的0.2-0.6倍给予补偿。

六、公证费用补助标准

因被征收人需要办理公证手续的,公证费超过600元以外的部分,由征收部门进行补助,补助部分计入征收成本。

七、廉租房保证金缴纳标准

除九龙坡区财政资金支出的征收项目,其余征收项目如在征收过程中为部分困难群众解决了廉租住房,除租用人按1万元/间缴纳保证金外,项目业主应按廉租房的建筑面积,按照1500/㎡的标准缴纳廉租房保证金,住户退出廉租房时,退还缴纳的保证金。

八、被征收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

房屋装饰装修基本补偿定为1000/户。经认定公示,按照被征收房屋建成时间给予装饰装修补偿:19791231日前修建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元;198011日到19891231日期间修建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00元;199011日之后修建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320元。房屋修建时间以房屋权属登记簿记载时间为准,经认定按照有证进行处置的未登记(无证)建筑建成时间以调查认定时间为准。

若被征收人认为装饰装修的补偿费应高于上述补偿标准,经被征收人申请,由该征收项目的评估机构进行装饰装修评估,按照评估价格进行补偿,不再执行上述补偿标准。经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未登记(无证)建筑不给予装饰装修补偿。

实际用于经营、办公的非住宅房屋装饰装修补偿标准可参照住宅房屋的标准执行。

九、本标准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区委办公室,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区政协办公室,高新区管

委会办公室,区法院,区检察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11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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