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和执行国家和市级关于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医疗救助等医疗保障制度的法律法规、政策、规划和标准,拟定全区医疗保障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基金安全防控机制,推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方式改革。
(三)贯彻落实医疗保障筹资和待遇政策,建立健全与全区筹资水平相适应的待遇调整机制。贯彻实施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改革方案。
(四)贯彻执行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等医保目录和支付标准。
(五)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价格和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
(六)贯彻落实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配合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工作。
(七)贯彻实施定点医药机构协议和支付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医疗保障信用信息评价体系和信息披露制度,监督管理纳入医保范围内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依法查处医疗保障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八)负责医疗保障经办管理、公共服务体系和信息化建设。贯彻落实异地就医管理和费用结算政策,贯彻落实医疗保障关系转移接续制度。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职能转变。区医保局要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大病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覆盖全民、城乡统筹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确保医保资金合理使用、安全可控,推进医疗、医保、医药“三医联运”改革,更好保障人民群众就医需求、减轻医药费用负担。
(十一)与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区医保局要建立与区发展改革委、区卫生健康委等部门的沟通协商机制,加强制度、政策衔接,协同推进改革,提高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和医疗保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