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 11500107MB1646823M/2021-00004 | [ 发文字号 ] | 九龙坡医保发〔2021〕69号 |
[ 主题分类 ] | 惠民利民 | [ 体裁分类 ] | 政策解读 |
[ 发布机构 ] | 九龙坡区医保局 | ||
[ 成文日期 ] | 2021-12-14 | [ 发布日期 ] | 2021-12-17 |
重庆市九龙坡区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九龙坡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筹资工作的通知
为切实做好我区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参保筹资工作,根据《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做好重庆市2021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70号)和《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民政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重庆监管局重庆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将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范围
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纳入居民医保参保范围:
(1)户籍在我区的城乡居民;
(2)持有我区居住证的市外户籍居民;
(3)持有我市《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我区居住的港澳台居民;
(4)在我市取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籍人员;
(5)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新生儿;
(6)辖区内高校(含民办高校、科研院所)全日制专科生、本科生、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在册学生和托幼机构在园幼儿。
二、参保筹资标准
(一)财政补助标准。2021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580元/人·年。区级财政按规定足额安排本级财政补助资金,并及时拨付到位。对持居住证参保的参保人,区级财政按我区居民相同标准给予补助。
(二)个人缴费标准。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320元/人·年、二档695元/人·年。在渝高校大学生参加2021年9月至2022年8月学年度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为一档280元/人·年、二档655元/人·年。
三、困难群众资助参保
(一)资助参保对象
1.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规定,由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低保对象、低保边缘户,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度缩减导入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户(以下简称:突发严重困难户)等7类低收入人员;
2.因病致贫家庭重病患者,民政建档特殊困难人员,低收入老人;
3.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抚恤补助在乡老复员军人和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即享受国家定期定量抚恤补助残疾军人、在乡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在乡参战退役人员、在乡参试退役人员、年满60岁老年烈士子女、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等9类对象);
4.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
5.家庭经济困难的在校大学生,即辖区内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包括民办高校)、科研院所中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专科生、全日制研究生中的城乡低保、特困等困难家庭大学生,重度(一、二级)残疾大学生,以及其他享受国家助学金的大学生;
6.我区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和因各种疾病无生育能力并未收养子女的夫妻。
(二)资助标准
1.参加居民医保一档:特困人员、在乡重点优抚对象(不含1-6级残疾军人)和城乡重度(一、二级)残疾人员按照个人缴费标准全额资助,低保对象按照个人缴费标准的90%给予的资助,其他资助对象(除计生类人员)按照当年参保标准的70%给予的资助。
2.参加居民医保二档:除在乡老复员军人给予全额资助(695元/人·年),其他资助对象(除计生类)按一档标准给予全额资助(320元/人·年)。
3.我区享受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的对象统一按照一档缴费标准的80%补贴;享受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含农村独生子女四级残疾扶助)对象及其子女、享受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的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和因各种疾病无生育能力并未收养子女的夫妻统一按照一档缴费标准的100%补贴。
具有多重身份的资助对象,按照享受最优资助标准予以资助,不得重复享受。
四、参保办理
(一)参保时间
1.为防控疫情风险,城乡居民集中参保期为即日起延长至2022年2月28日止;
2.具有本市户籍的新生儿办理独立参保申报缴费时间为其出生之日起90日内;
3.错过集中参保时间的城乡居民可申报中途参保,普通城乡居民全年参保截止到2022年9月30日;
新参保人员到当地村(居)委会办理参保信息登记。
(二)缴费办理
1.线上办理: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支付宝、微信、渝快办等。
2.线下办理:在当地社保所(公共服务中心)或者村社办理。
五、参保待遇
(一)待遇享受
1.普通城乡居民在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参保缴费的,从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享受居民医保待遇。2022年2月28日后参保缴费的,从完成参保缴费日起90日后至2022年12月31日享受医保待遇。2022年6月30日后参保缴费的,不再享受财政补助,财政补助资金由参保人承担。
2.新生儿参保登记应使用本人真实姓名和身份证明。原则上新生儿出生后90天内由监护人按相关规定办理独立参保缴费的,自出生之日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均可纳入医保报销。对不独立参保且其法定监护人当年已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自动随其法定监护人按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出生当年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与其法定监护人合并计算,直至最高封顶线。其法定监护人有多人参加我市居民医保并缴费的,只能选择其中一人随同参保,一经选择不得变更。对下半年独立参保的新生儿,只缴纳个人应承担的费用。
3.居民医保待遇状态正常的人员年度内转为参加职工医保,在其等待期内处于预参保状态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4.职工医保中断缴费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的以及《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规定的7类低收入人口等特殊群体,不设待遇享受等待期。
5.在渝高校大学生毕业当年9月1日后3个月内参加居民医保并补缴当年费用的,其待遇享受时间从当年9月1日起计算。
6.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有效衔接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医保发〔2021〕66号)文件规定的7类低收入人口2022年7月1日后参保的,财政补助部分由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落实。
(二)居民医保待遇
严格落实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执行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和标准。加强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和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制度衔接,充分发挥综合保障功能。持续做好居民医保门诊统筹,2022年度一档参保人支付限额300元,二档参保人为500元。巩固大病保险保障水平,落实国家要求,将起付线统一至上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一半,从2022年1月1日起,将大病保险起付线调整为15412元/人·年。做好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待遇与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衔接。单病种报销比例仍按原政策执行。